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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应当审慎开通)

企业信用缺失的风险管控不严

在企业的信用风险方面,商业银行通过形式审查通常难以发现企业虚假披露、隐瞒信息或与政府串通合谋等企业作假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员秉持审慎原则对企业进行更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并依据绿色信贷审查标准对企业进行严格评估才能有效控制因企业信用缺失而形成的风险,但是商业银行缺乏严格执行绿色信贷审查标准和进行尽职调查的驱动力,贷前审查流于形式。

信贷业科普: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内部审查不严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时大多通过设置合同条款方式以规避因企业信用缺失而产生的风险,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有权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贷款用途并定期检查和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

《绿色信贷指引》第十、十七、十八条规定,在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级别在《绿色信贷合同》中设置相应的承诺条款、保证条款和救济条款以进行风险控制,如对于风险级别较高的借款人,应列明其承诺自愿接受商业银行监督的条款、其保证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条款以及其造成环境污染时商业银行的救济条款。

信贷业科普: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内部审查不严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实践中,商业银行对企业信用缺失风险的管控主要体现在绿色信贷的贷后管理层面,如明确限制借款人所贷资金的用途,同时,若借款人存在“出现重大风险隐患”、“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等情形,即使企业仍有还款能力,商业银行亦可以对借款人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但是,在企业信用风险的事前预防方面,商业银行却没能在合同条款的设置中落实到位。

依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贷前审查环节加大借款人在环境方面的义务范围,例如在绿色信贷合同中增加“按时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和“接受银行监督的承诺条款”等对借款人进行约束的条款;根据环境评级不同对借款人设置不同的“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保证条款”。

信贷业科普: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内部审查不严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对于借款人故意隐瞒经营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风险而产生的环境污染责任的情形,该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应当作出明确的约定。

但实际上,商业银行在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时,绿色信贷合同均采用的是标准的格式模板,难以起到风险预防的作用。

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准入机制方面,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对被列入淘汰名录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要压缩“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输出,严格限制淘汰的落后、过剩产能的企业的信贷准入。

信贷业科普: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内部审查不严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绿色信贷指引》第十七条要求商业银行在贷前审查时应严格依照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筛选,不得对环境表现不合规的客户进行授信。

从上述法条及相关政策的内容可知,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准入标准明确规定了不予授信的客户范围,但对于不予授信客户的评价标准则仅停留在形式审查,未见对企业的具体环保指标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细化要求。

在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专责机构或人员设置方面,《绿色信贷指引》在组织管理部分仅对董事会或理事会、高级管理层、高管负责人及牵头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提出要求,但并未强制规定银行内部设置绿色信贷专责机构,甚至连专责机构应如何设置及制度如何制定等相关指导方针的建议性规定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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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绿色信贷专职部门或团队,使得环境风险管理难以专门化和专业化,执行力度也难以得到保障。

贷后环境侵权追责制度缺失

在绿色信贷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关于商业银行义务的规定多为宽泛的建议性规定,不具备强制性,这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忽视潜在的环境风险。

在贷后管理方面,针对绿色信贷企业在获得贷款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事件,《绿色信贷指引》第二十条中关于商业银行的义务仅为就借款人的重大环境损害事件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并向监管机构报告,除此以外对于向该环境侵权企业发放绿色信贷导致污染扩大的经办银行是否应该追究其环境侵权责任方面未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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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目前并没有针对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对借款人的环境风险作假评估的法律责任条款,因而其成为绿色信贷发展过程中又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成因。

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向环保未达标企业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只是对该银行或主要责任人员作出罚款,处罚的金额与向环保未达标企业违规发放贷款的利息相比不足以相提并论。

由于缺乏贷后环境侵权追责制度,即使企业挪用贷款再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商业银行也可主张因为在《绿色信贷补充协议》中界定了责任而毫发无损,难以对商业银行起到震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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