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比例就是股东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的表决权大小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比例大小成正比,股东出资比例越大,表决权就越大。从实务来看,绝大多数公司的股东表决权,都是按出资比例确定。但是允许公司章程规定不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该规定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按章程规定执行。通常情况下,股东出资越大对公司发展贡献越大,但也并不完全都是这样,有的股东虽然出资少,但自身掌握着对公司发展有决定性作用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等等,这种隐形的资产价值巨大,其对公司的发展贡献同样重要,所以适当增加表决权是合理的,只要公司章程对此做出规定,法律予以尊重。
另外,《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上述法律条文中所指的出资比例,是指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并不是实缴的出资比例。有不少公司,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却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样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可能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什么《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出资”是认缴,而不是实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由此可见,对于股东分红和新增出资,没有约定时,需要按实缴出资确定,法律条文中会予以明确,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中仅表述为“出资”,并没有明确为实缴出资,只能是认缴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