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于2021年8月2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操作员。入职后不久,公司为我缴纳了各项社保费,但迟迟不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对我说:“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就是对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我因私事向公司请了2个月的假,公司断缴了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我对公司的上述做法十分不满,于2022年4月初递交了辞职信。离开公司时,公司没有给我任何补偿。请问,我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提出哪些诉求?
读者 芮先生
芮先生:
你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提出以下诉求:
一是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保的事实虽然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能视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在公司工作的8个月期间,由于公司没有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当依法向你支付7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是要求公司补缴断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离岗、请长假,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应不间断地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无权断缴离岗或请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公司拒绝补缴社会保险费,因此给你造成损失的,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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