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故融资租赁合同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内容,又包括租赁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如下内容:
(1)有关租赁物的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购买的,故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首先应就租赁物作出明确规定,其主要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
(2)有关租赁期限的内容。租赁期限一般根据租赁物的使用寿命、租赁物的价值大小等多种因素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故在租赁期限内,当事人双方无正当理由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3)有关租金的内容。包括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等内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与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不同,在租金条款中,融资租赁合同应详细规定租金由哪几部分构成,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每次支付金额、币种等。
(4)有关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的内容。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和退租。在留购情况下,承租人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续租和退租情况下,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由出租人享有。
(5)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除了上述内容外,双方当事人还可约定一些其他内容,比如租赁物的维修、保险、担保、违约责任、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等等。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合同中还应有对某些事项必须作出约定的条款,即必约条款,如租赁物的购买条款,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出租人为承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还可以注明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约定必约条款,有利于在实践中减少纠纷。
2.租赁物件瑕疵处理条款
我国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都规定,关于租赁物件的质量品质、技术性能、适用与否,出租人对承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技术质量问题不负责任,但出租人仍应根据承租人的书面要求和提供的有关证据、证明文件等,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出卖人提出索赔、仲裁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租人在索赔过程中应派员协助,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但无论采取何种措施或者有何结果,都不能因此免除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的义务。
3、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谁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可以约定租赁物归出租人、续租或者归承租人所有。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归承租人所有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决定的,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之处。
4、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出卖人和租赁物由承租人指定和选择;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不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承租人无权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带有融资的性质,高于租赁合同的租金;而租赁合同的租金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低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由出卖人承担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和品质担保义务;而在租赁合同中,是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和品质担保义务。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义务;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义务。
(5)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而租赁合同有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6)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时一般有留购、续租或者退租三种选择权;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时应将租赁物无条件返还给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