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诉讼事项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传票》((2020)粤0304民初7860号)、《举证通知书》((2020)粤0304民初7860号)、《应诉通知书》(2020民初7860号)和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福田法院已于2020年1月9日受理前海汇能诉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许树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前海汇能《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前海汇能。
被告一:新大洲、被告二:陈阳友、被告三:刘瑞毅、被告四:尚衡冠通、被告五:许树茂。
2017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4月30日(以甲方实际出款日作为计算借款期限的起始日,以甲方实际出款金额作为借款金额)。同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署了《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五签订了《保证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下称“其他被告”)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7年11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一人民币1000万元。2018年1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一人民币2000万元、合计转账3000万元,被告一向原告对3000万元借款开具了《借据》。自2018年9月起,被告一不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截至今日被告一亦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出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按月利息2%计算,计算期间为1000万本金自2018年9月22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9日利息为人民币299.33万元,2000万元本金自2018年6月5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9日利息为人民币724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7万元;
4、请求判决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一切合理费用。
5、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暂定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030.33万元)”
(二)其他说明
1、有关以本公司名义向前海汇能借款并委托支付给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尚衡冠通,导致该资金最终被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核查第一大股东资金占用进展的专项公告》(临2019-082)。
2、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2020-029、临2020-044),披露了公司通过互联网信息查询到因此案件致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的信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诉。关于与前海汇能纠纷事项,本公司提出按照实际使用人承担的原则,借款本金、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和解决。尚衡冠通也提出将通过股东方组建基金筹集资金来解决。目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二、怡亚通案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诉本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怡亚通案”)的情况。2019年11月5日披露了怡亚通案一审判决的情况。以上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27)。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3月13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终112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怡亚通
原审被告:上海恒阳、恒阳牛业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青浦支行”)
上诉人新大洲因与被上诉人怡亚通、原审被告人上海恒阳、恒阳牛业、原审第三人工商银行青浦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94.79元,由上诉人新大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说明
因怡亚通案公司资产被冻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2018-125)。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怡亚通案一审及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2、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