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以前我写过很多类似的文章,但由于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各地在认定民办教师的工龄时,仍然存在很多差异,总体上还是要按照原国家教委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即《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复函》规定执行。
我1974年高中毕业以后,在1975年当过一年的民办教师,1976参军入伍,1979年退伍回乡参加高考,然后考起的师范类大学,毕业以后分配到老家县的一所中学教书,一年以后调入县委办公室工作。
但当时个人人事档案里只有参军入伍的档案,民办教师当年是没有档案的,而且当年担任民办教师,就是村和乡里决定,每月就是10元钱的补贴,没有建立个人人事档案。所以调动到县委办公室以后,当时的工资中有工龄工资,大概每一年的工龄工资为1元钱。
当时为了得到这一年的工龄工资,我向县人社局写了一个关于认定民办教师工龄的申请,县人事局看了我的申请以后,很快给我出具了一个关于认定民办教师工龄的文件,同意将我担任民办教师一年的工龄认定为连续工龄。
过了几年,经单位批准我报考研究生,研究生毕业以后没有再回到县委办公室,1999年从机关辞职到民营企业打工,最后是在重庆市办理退休。在重庆办理退休时,当时的重庆市相关社部门看了我的个人档案,认为我的工龄要从参军入伍开始计算,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不能计算。
为了慎重,当时的认定程序还是比较复杂的。先是区社保部门认定,区人社部门认定,都认为我那一年的民办教师工龄不能计算。然后还要报到重庆市社保局认定,最终再由重庆市人社局审定。认定过程我没有直接参加,都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同事去办理的,他们回来告诉我不能认定,我也就只有认命了,认为少了一年工龄没有什么大问题,也就没有太重视。
2015年办理退休时,由于退休手续也是公司人事部门去办理的,到了2019年,我总感觉自己的养老金有问题,于是又向退休地的区社保局写了一个申诉,要求复核养老金计算的问题。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社保部门退休审批科的同志打电话告诉我,认为计算没有问题,但工龄少算了一年,就是民办教师的那一年工龄应当计算,理由是有当时我老家县人事局的认定文件。
在办理退休时,他们认为我担任民办教师工龄那一年的工龄不能认定,时隔4年以后,经过我的申诉,他们认为可以认定了。人还是那些人,办事机构还是那个机构,但既然人家认定了,重新计算了养老金,大概每月多了100多元钱,并从退休当月开始补发,我也就没有再去计较,问人家为什么了。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同一件事情,工作人员的对于文件精神的理解不同,认识不同,得到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其实文件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个性化的东西也要实事求是,只要本着认真负责,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不管结果如何,当事人才会做到心服口服。
按照国家教委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精神,民办教师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是经过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为民办教师的工龄,与成为正式职工的工龄连续计算。
这里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一是最后一次成为民办教师的工龄,可能民办教师会有几段民办教师的工作经历,前后有中断的情况,但是在转为民办教师之前,只能从最后一次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开始计算;二是转正以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才能连续计算。比如学校毕业以后是从事公务员,或是到国有企业工作,则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三是转正以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后来经过组织部门调动到其他行业工作,民办教师工龄也要连续计算。
你1999年之前是民办教师,转正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那么这40年的工龄是要连续计算的,但1999年之前如果民办教师工龄有中断的情况,比如中途辞去民办教师的工作,那辞职之前的民办教师工龄是不能计算的,只能从重新担任民办教师之月起计算工龄。
至于40年的工龄是否全部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是在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那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如果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那2014年10月以前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之后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1999年之前为民办教师,连续工龄40年,如果1999年之后转为公办教师,或是转为公办教师之后,经过组织调动的机关或是事业单位工作,1999年之前的民办教师工龄,都要计算为连续工龄,也要视同为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