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首语:股东利用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屏障”来逃废债务已是屡见不鲜,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被执行的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便无计可施。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让躲在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偿还责任。本号将持续更新在该领域的研究文章,分享相关判例,以资共享!
由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专业性较强,在研究该领域问题时,我们必须厘清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
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是对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主体的突破,此时追加公司背后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未出资即转让股权、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等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时能否主张加速到期?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存在上述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股东的出资期限远远没有到期,此时能否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加速出资期限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当然对于出资享有期限利益。未到期的债务不是债务。但是这种期限利益并不是永远存在的。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股东未到期的认缴出资会加速到期,列为破产清算财产。但是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此时公司并未破产也未进行清算。此时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六条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根据该规定,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而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至于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还需要结合《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进行认定。
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否属于刺破公司面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
答案是否定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基于不同原因而追加的。比如追加未出资的股东,是基于股东欠付公司投资款,相当于公司在股东处有到期债权,股东仍然是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基于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公司享有要求抽逃出资股东返还出资款的权利。但是追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则是否定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独立人格。因此需要根据具体追加的事由进行具体判断。
四、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据笔者了解,郑州地区多数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方能申请追加。首先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如果执行法院认为应当追加,则直接作出追加的裁定,认为不能追加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行追加。
过去绝大多数公司老板在公司财产和注册资本方面认识浅薄,公私不分,随意将公司资金转入老板个人账户。为了彰显公司实力,任意增加认缴资本。一旦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就会被债权人“清算”。目前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已经成为大多数债权人追索债权的重要突破口,让躲在公司背后的股东不得不站出来承担责任。我团队致力于该领域的研究和实务案件代理,欢迎有相关问题的朋友一起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