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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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间,韩文章在北京市西城区国际企业大厦附近擅自领取被害人毕某办理的北京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及浙商银行信用卡,未经被害人毕某同意开通使用,透支钱款共计人民币52979元。2021年1月4日,韩文章被抓获归案。后韩文章家属退赔被害人毕某人民币53580元。
韩文章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解答:
韩文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处罚。
韩文章得知被害人已经报案后继续留在现场等待,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
王玲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玲,女,深圳大学法学专业,2011年执业至今逾十一年,擅长民商经济、婚姻家事、侵权损害、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领域,第九届湖南省律协婚家委委员,双峰县法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