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征求
《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参加职工医保费率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助力企业抵御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稳企业、保民生”的要求,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拟将洛阳市企业参加职工医保费率优惠政策延长一年,2023年洛阳市企业参加职工医保费率由7.5%降至6.5%,有效期至2023年12月结束。降费对象主要是各类企业,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降低,个人账户返还比例不变,各项保障待遇保持不变。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公众有意见建议的,请于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将书面意见寄或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2.将反馈意见发至电子邮箱:lydybzk@126.com。
联系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学府街洛阳会展中心A区506室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65519560
联系人:王允
感谢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
附件:《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参加职工医保费率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8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企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有关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要求,助力企业抗击新冠疫情不利影响,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洛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率的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征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率
(一)执行期限。
降低费率期限为2023年1月—12月。
(二)执行标准。
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率由7.5%降至6.5%。
(三)执行对象。
全市各类企业,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不予降低,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标准仍按原标准计算,不降低返还标准和待遇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业务衔接。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业务衔接,加强部门间合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尽其责,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措施,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做好政策落实监测。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密切监测医保资金运行情况,严格落实各项保障待遇政策,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平稳。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我市将按照相关要求调整完善政策。
来源:洛阳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