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0月14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国资委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必要登记。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1年4月13日—2021年10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现说明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1月1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明细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2021年4月13日—2021年10月13日),除下列1名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核查,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禚昊先生在核查期间的交易行为系其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以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且其交易期间尚未在公司担任职务,因此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上述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的交易行为系其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以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且其交易期间尚未在公司担任职务,因此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明细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2-003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313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谢先龙先生主持。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谢先龙先生、李飞先生、张虹女士、陈家易先生现场出席会议,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刘志成先生、崔雪莲女士现场出席会议,其他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丁国强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有关事项的议案》
5、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 2、议案3、议案 4 以特别决议通过;议案 5、议案6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钟节平、蔡丽影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