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日讯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显示,经查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股票名称“ST北文”,000802.SZ)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7月,北京文化子公司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大宋宫词》15%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10800万元转让给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9年1月,海宁博润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23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10188.68万元。
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2018年签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55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35849.06万元。
经查,《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未真实发生,交易资金系由北京文化授权娄晓曦全权负责的舟山嘉文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娄晓曦安排、组织、实施上述虚假转让投资份额收益权,虚构资金循环,流回世纪伙伴。
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合计46037.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比例为38.20%,虚增净利润19108.0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溯调整前)比例为58.94%。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文化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长、世纪伙伴董事长娄晓曦知悉、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中,娄晓曦其本人是北京文化财务造假的实名举报人。
时任北京文化董事长、总裁宋歌全面负责公司整体管理工作。时任北京文化董事、副总裁张云龙分管财务工作。宋歌、张云龙未能对世纪伙伴进行有效管控,审批案涉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北京文化电视剧事业部总经理、世纪伙伴副总经理陈颖,代表北京文化电视剧板块参与年报审计,发起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流程,参与案涉虚构资金流转指令下达,是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及主要执行者,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经理贾园波以会计机构负责人身份保证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陶蓉、丁江勇,董事杜扬,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晨,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萍,时任副总裁邓勇,时任独立董事邸晓峰、褚建国、李华宾,时任监事刘伟、张润波,金波在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
一、对北京文化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娄晓曦、宋歌、张云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陈颖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贾园波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陶蓉、丁江勇、杜扬、陈晨、张雅萍、邓勇、邸晓峰、褚建国、李华宾、刘伟、张润波、金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北京监管局同日发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显示,当事人娄晓曦组织、实施案涉财务造假,导致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娄晓曦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北文于1998年1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12亿股,持股比例15.6%。宋歌自2015年6月30日至2021年10月24日任董事长;娄晓曦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8月23日任副董事长。
宋歌,1967年出生,清华大学EMBA。曾任北京完美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厚德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文化副董事长,现任北京柳堤聆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九州开元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北京海天畅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西藏名隅精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北京摩天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富德启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京太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太合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工夫影业(宁波)有限公司董事、世纪长生天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天津坏猴子影业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梦将军影业有限公司董事,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娄晓曦,1961年出生,毕业于中国记协新闻学院新闻编辑专业。曾任北京光明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东方传讯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公司副董事长,后于2019年8月23日离任。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证券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对欺诈发行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证券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服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合伙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债券受托管 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 基金托管部门、基金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 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负责人;(六)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者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有关责任人员;(八)执法单位及相关自律组织的工作人员;(九)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规定: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 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 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停止履行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文化、娄晓曦等)
〔2021〕10号
当事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或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
娄晓曦,男,1961年5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长,时任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宋歌,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董事长、总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张云龙,男,1963年12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董事、副总裁,住址:北京市宣武区。
陈颖,女,1974年7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电视剧事业部总经理、世纪伙伴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贾园波,男,1977年10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财务经理,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陶蓉,女,1977年2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董事,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丁江勇,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杜扬,女,1964年1月出生,北京文化董事,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陈晨,男,1984年6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张雅萍,女,1975年6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邓勇,男,1965年10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邸晓峰,男,1961年6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褚建国,男,1964年1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李华宾,男,1967年11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刘伟,男,1954年1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监事,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
张润波,男,1963年6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监事,住址:湖北省应城市。
金波,男,1974年1月出生,时任北京文化监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娄晓曦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娄晓曦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陈颖、褚建国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后放弃权利;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北京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7月,北京文化子公司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大宋宫词》15%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10,800万元转让给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博润)。2019年1月,海宁博润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2,3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10,188.68万元。
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2018年签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5,5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35,849.06万元。
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合计46,037.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比例为38.20%,虚增净利润19,108.0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溯调整前)比例为58.94%。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公告文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文化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长、世纪伙伴董事长娄晓曦知悉、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娄晓曦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北京文化为系统性财务造假,其本人仅是知悉及协助执行者,并非最高决策者,不应认定为组织实施造假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颖仅为不了解全貌的协助执行者。第二,其本人是北京文化财务造假的实名举报人。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对本案其他的主要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我局认定的《大宋宫词》《倩女幽魂》虚假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合同由世纪伙伴签署,娄晓曦安排虚构资金循环,世纪伙伴副总经理陈颖参与案涉虚构资金流转指令下达。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娄晓曦知悉、组织、实施案涉财务造假,我局责任人员的认定准确。
第二,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了涉案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责任人员的职务、情节、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娄晓曦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0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娄晓曦)
〔2021〕1号
当事人:娄晓曦,男,1961年5月出生,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副董事长,时任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娄晓曦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娄晓曦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娄晓曦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北京文化为系统性财务造假,其本人仅是知悉及协助执行者,并非最高决策者,不应认定为组织实施造假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仅为不了解全貌的协助执行者。第二,其本人是北京文化财务造假的实名举报人。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对本案其他的主要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我局认定的《大宋宫词》《倩女幽魂》虚假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合同由世纪伙伴签署,娄晓曦安排虚构资金循环,世纪伙伴副总经理陈某参与案涉虚构资金流转指令下达。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娄晓曦知悉、组织、实施案涉财务造假,我局责任人员的认定准确。
第二,我局对娄晓曦的市场禁入年限已充分考虑了涉案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责任人员的职务、情节、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娄晓曦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娄晓曦组织、实施案涉财务造假,导致北京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娄晓曦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