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告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口乾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口裕泰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玉梅侵犯公司出资人权益纠纷案,向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保全;
2019年8月15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豫1104民初3027号),对被告邓玉梅持有营口裕泰实业有限公司98%的股权予以冻结。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 营口乾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营口裕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邓玉梅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履行执行营口乾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事务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相关合同、协议会计、原始凭证及其他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情况供原告查阅;
2、依法确认2019年5月5日签订的《营口裕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营口裕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3、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到被告三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即变更为被告二持有被告三99%的股权,被告四邓玉梅持有被告三1%的股权;
4、更换营口乾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承担。
二、诉讼案件事实和理由
1、2017年,公司入伙由公司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乾诚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乾诚”)成立的营口乾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营口乾银”)。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81)。
2、2019年6月,公司发现营口裕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变更后营口乾银持有营口裕泰实业有限公司1%的股权,邓玉梅持有99%的股权。实际出资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
3、北京乾诚作为普通合伙人,代表营口乾银执行合伙事务,营口乾银自2017年5月成立以来,北京乾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向公司执行合伙事务情况、投资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因此公司作为原告向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以维护公司权益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