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鼎家”破产清算案件实际控制人魏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魏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时,距离杭州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鼎家”)向租客和房东发出停止运营的通知,已过去了1年3个月。12月23日上午,西湖法院于西溪派出所开展对魏某的刑事拘留宣传活动,进一步介绍了这起西湖法院受理的首例“长租公寓”破产案件的进展与相关情况。
长租公寓鼎家“爆雷”
2018年8月20日,通过“鼎家”租房、收租的租客和房东收到了这样一条通知:“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断裂,停止运营”。同一时间,“鼎家”的办公场所已人去楼空。五天前,已有读者向本报反映:通过“鼎家”支付了房租和押金,却被房东告知“鼎家”没有给自己租金,不再出租。作为房屋中介,“鼎家”的功能包括了收取租客房租、支付房东租金,大笔资金留存在“鼎家”,一旦出现问题,房东和租客均会受损。当时,本报记者从西溪派出所了解到,因为几个股东撤资,“鼎家”难以继续经营。
西湖公安分局西溪派出所副所长徐捷在宣传活动上说:“‘鼎家’以高于市场价的金额吸收房源,以较低的价格出租,中间存在的差价以其他方式弥补,而资金链的断裂导致差价无法被弥补,最终导致了经营不善。”
同时,鼎家破产清算案件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全明主任向记者说明,“‘鼎家’存在的隐患,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民营企业经营模式利用了金融杠杆,这种方式盲目、缺乏监管。”
涉千名债权人
公司负责人拒不移交财务账册
2018年12月21日。西湖法院裁定受理杭州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两公司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负债金额较大,引起了较高的社会关注度。2019年4月29,该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鼎家”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管理人依法开展接管工作,调查两公司的财产线索。期间,西湖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多次要求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魏某移交公司的财务账册,但魏某均以财务账册遗失为由,搪塞推脱,至今未能移交。
同时,根据案件办理需要,破产管理人委托了审计机构,拟对鼎家两公司进行全面财务审计,以查清公司的财产情况。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后,发现对公司开展审计工作的必要资料财务账册缺失,遂即发函告知破产管理人若无财务账册审计工作无法开展。破产管理人立即将该情况向西湖法院进行了汇报。
2019年12月6日,西湖法院再次向魏某询问公司财务账册的具体下落,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责任,要求其立即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
“其中,最为重要是电子账册。”宣传活动上,西湖法院民二庭法官龚漾提到,魏某以材料遗失为由,拒不配合。鉴于其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西湖法院依法决定对魏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
负责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构成刑事犯罪
龚漾法官表示,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破产管理人要对公司的总体财务状况上进行审计,在审计的结果上,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追索“鼎家”两公司的财产。由于魏某拒不移交财务会计资料给破产管理人,致使会计事务所无法对“鼎家” 两公司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财产线索难以追查,债权难以被再次分配,继而导致公司数千名包括房东、租户在内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影响案件推进。龚漾法官提到,其实,在此前的破产清算案件中,个别企业存在着负责人想要通过在破产程序中隐匿或不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账册的行为,导致公司不能财产清算,通过破产程序终结来逃避债务的行为。
同时,西湖法院要求破产管理人进一步搜集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2019年12月20日,破产管理人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西溪派出所进行报案,认为魏某隐匿公司重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徐捷介绍,2019年12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魏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魏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公安机关针对该案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