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作类理财产品
所谓合作类理财产品,是指由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各家金融机构分别担任产品发行人、管理人等不同角色的理财产品。
此处所指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境外金融机构等。典型的合作类理财产品包括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银证合作的理财产品和银证信合作的理财产品。
1,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项目下的资金交付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与处分的行为。但是,商业银行代销或代为推介信托公司产品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均不在此范围内。
在贷款类银信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首先要审定贷款项目,然后以该贷款项目为载体,发行银信理财产品,供投资者认购。商业银行将投资者认购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发行人,同时也是信托产品的受托人,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同时为了控制风险,信托公司要求借款人第三方的担保人对贷款进行担保。借款人作为资金的使用方,要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规定,向信托公司支付贷款本息,进而信托公司向银行支付信托收益,而银行按照理财产品的约定向投资者支付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
对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国银保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第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2.银证理财合作
银证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资金全部或部分投资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银证理财合作与银信理财合作类似,只不过前者是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进行合作,后者是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进行合作。
为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
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
(2)开展资金池业务。
(3)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4)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2)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3)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4)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
3,银证信合作理财产品
所谓银证信合作理财产品,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三方合作开发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认购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将其中部分资金(比如90%)委托给证券公司,投资于券商发行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将其中部分或全部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于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最终,信托公司成为投资者资金的实际受托人。
再比如,某银行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非保本)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该理财计划下募集资金由理财银行统一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银行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将理财计划下募集资金投资于证券公司发行的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上述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指初始投资本金额占本产品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00%;该投资比例可在[-10%, +10%]的范围内浮动。上述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理财产品、债券正回购等),当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的资金投资于信托计划时,该理财产品就是一个银证信合作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