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丨张晓云
新纪元期货15亿资管产品“踩雷”康得新之后,这家业内排名倒数第二的期货公司坏消息不断。
界面新闻近日独家获悉,新纪元期货大股东沣沅弘集团的实控人和总裁助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江苏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界面新闻记者在全国检察机关办事服务综合门户“12309中国检察网”上找到了与这二人有关的案件信息。
9月22日,一条名为“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褚某某等二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的重要案件信息显示,日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褚某某、安某某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知情人士向界面新闻表示,此二人正是新纪元期货大股东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沣沅弘集团)的实控人褚家如和总裁助理安黎明。
公开资料显示,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称新纪元期货)注册资本3.752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江苏徐州,成立于1995年,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期货公司之一,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的理事单位,是四家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可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目前旗下设有风险管理子公司1家,分支机构12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2020年,新纪元的评级为D,在149家公司处于倒数第二。
天眼查APP显示,新纪元期货当前持股比例为沣沅弘集团持股90%;徐州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7%;徐州市胜券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
虽然从表面的股权关系上,褚家如和安黎明并未持有沣沅弘集团的股权,但界面新闻记者从监管和司法信息中找到佐证。
2021年5月,江苏证监局公开的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褚家如为沣沅弘集团的CEO、实际控制人。罚单中提及,沣沅弘集团总经理助理安某某代沣沅弘集团持有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邦投)90%的股份,根据工商信息验证,安某某则为安黎明。
此外,一份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389号)中也提及了安黎明,具体描述为“被告合伙人之一汇沣通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黎明系沣沅弘公司总裁助理”。
前述江苏证监局的罚单显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此前对新纪元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新纪元期货存在两项违法事实:
一是新纪元期货违法向关联方提供借款。
2015年8月至今,沣沅弘集团持有新纪元期货股份的比例持续在50%以上,为新纪元期货控股股东。沣沅弘集团总经理助理安某某代沣沅弘集团持有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邦投)90%的股份,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上海邦投。
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同受沣沅弘集团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规定,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构成关联方。
2018年9月27日、11月26日,新纪元期货使用自有资金分别向上海邦投提供借款1,100万元、5,600万元,两次借款利息共计32.28万元。
在知悉上海邦投由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的情况下,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人褚家如通过微信群安排5,600万元借款的相关事项;新纪元期货董事兼副总经理黄敏在两次借款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并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及付款流程中签批;新纪元期货首席风险官张利芬、财务负责人杜娟、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相恒宁在相关借款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
二是新纪元期货违法对外提供担保,以《业务合作函》或《承诺函》违规保本、保收益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第一,新纪元期货向购买资管计划的投资者提供《业务合作函》,涵盖资管计划间接持有人和直接持有人。
2017年2月,新纪元期货设立“新纪元定增宝10号”“新纪元定增宝11号”(以下简称定增保10号、11号)资管计划,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认购的定增保10号、11号的收益权设立财产信托“大业信托·聚鑫11号”和“大业信托·聚鑫12号”(以下简称聚鑫11号、12号)。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是聚鑫11号、12号的优先份额持有人,持有本金金额为15,896.6万元。2017年9月15日,新纪元期货向中安百联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2017年10月-2018年5月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购买其设立的“新纪元开元56号”“新纪元全权2号”资管计划的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股份),购买“新纪元全权1号”资管计划的潘某某,购买“新纪元纪元母基金7号”等7只资管计划的章某某,购买“新纪元全权9号”资管计划的张某提供《业务合作函》。上述投资者购买资管计划总金额为27,400万元,新纪元期货通过提供《业务合作函》保证本金和收益。
第二,新纪元期货在资管计划逾期不能兑付后,向投资者及代销机构提供了《承诺函》。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明泽)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享1号、2号、3号”和“智汇1号、2号”资管计划的代销机构,恒天中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是新纪元期货设立的“新纪元智尊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者。2018年10月下旬,上述资管计划陆续不能兑付。2018年10月29日,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恒天明泽、恒天中岩提供《承诺函》,对恒天明泽代销金额67,320万元及恒天中岩购买金额10,000万元保证本金和收益。
第三,新纪元期货向沣沅弘集团作为劣后方参与信托计划的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了《业务合作函》。
2017年12月29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设立“华宝—宝洛丰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宝洛计划),总规模25.11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由华宝信托募集,劣后级份额由沣沅弘集团子公司北京鑫聚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认购。
2018年1月-8月期间,新纪元期货分别向持有宝洛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通股份、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金期货有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业务合作函》,承诺在沣沅弘集团不能按照本金加上12%左右年化收益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下,由新纪元期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业务合作函》涉及的优先级份额本金共计105,000万元。
上述《业务合作函》《承诺函》实质构成新纪元期货对外提供担保,相恒宁、张利芬、黄敏和总经理刘莎在《业务合作函》审批表上签批,相恒宁、张利芬和董事长戴功斌通过微信对《承诺函》进行了审核。
新纪元期货为关联方提供借款及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述违法情形。在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上,褚家如指使相关人员实施借款事项,黄敏参与决策并在合同用印和付款流程中签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张利芬、杜娟在合同用印或付款流程中签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上,戴功斌、刘莎、黄敏、张利芬参与审核且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恒宁作为资管部门负责人参与审核,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褚家如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9月2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一份有关褚家如的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送达公告。公告称,因褚家如是新纪元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决定对褚家如处以5万元罚款。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褚家如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缴款义务。
除了对实控人褚家如处罚外,江苏证监局还对新纪元期货和新纪元期货董事长戴功斌等6名高管进行了处罚。
2021年3月,江苏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纪元期货因存在多项违法事实,该局对新纪元期货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8万元,并处以64.56万元罚款,对戴功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刘莎、黄敏、张利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对杜娟、相恒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界面新闻此前独家报道,新纪元期货董事长戴功斌因涉嫌职务侵占,已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总经理刘莎因涉嫌职务侵占,已在年前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详见《【独家】祸起15亿资管产品“踩雷”康得新,新纪元期货董事长、总经理涉嫌职务侵占被警方控制)
自2015年1月取得资管业务资格后,新纪元期货在资管界野蛮生长,但很快被打回原形。
此前,新纪元期货发行了多款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左右的资管计划,投向康得新的控股股东康得集团,涵盖智汇系列、开元系列、纪元系列、全权系列、君富盈系列和智享系列,约有15亿元。2019初,昔日白马股康得新开始被外界质疑,随后陆续曝出大股东占款、财务造假、信批违规等丑闻,股价飞流直下。
投资者在康得新爆发财务造假事件后才发现,原定资管计划通过信托计划认购了康得新股票收益权,但康得集团却并未把股票抵押给信托计划,新纪元期货的风控措施犹如废纸一张,存在严重的风控漏洞,导致多个产品出现兑付问题,引发后续一系列纠纷。
多位自然人投资者透露,新纪元期货资管产品销售时存在多项违规,出事后私自更换资管产品的投资经理,且未及时披露。例如销售人员在推荐新纪元12号时,是以保本保息宣传的:“一年期9.5%+5%,本金和前端9.5%的固定收益,是确定的。”
此外,界面新闻记者还了解到,踩雷资管产品的还有新纪元期货的自有资金。“新纪元期货将1.5亿自有资金投入资管计划,逾期后也没能收回,导致公司因资金充足率过低而频收警示函。 ”知情人士表示。
据了解,新纪元期货近年来收获罚单不少,仅2020年就收到了4张罚单,涉及10项违规。
2021年1月,江苏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新纪元期货因相关违规被处以暂停三项业务的重罚。
决定书显示,2019年3月21日,江苏证监局向新纪元期货出具了《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要求其就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违规事项切实整改。但新纪元期货对上述违规事项尚未整改到位,严重危及公司的稳健运行。
因此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新纪元期货采取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暂停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申请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