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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软件中的明细表(用友支出明细表)


物资管理规定

物资的申购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物资管理物资的申购,原则性物资的申购一般由所在部门申购,填写《申购单》。存在下列情况的则由相应的业务部门分类别负责申购:

1.对于设置最低库存的物品或材料由仓管提出通知有关的生产部门,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该物料前期的领用数量提出采购申请,申请采购量要适中,避免呆滞库存;

2.技术改造、新建项目物资由项目部门(或生产部门)负责申购;

3.生产维修设备备件、价值比较大的易耗品由生产部门负责申购;

4.基建项目的材料物资(如混凝土、水泥等)由基建项目所在的部门负责办理申购;

5.非生产用的其他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办公设施、后勤物资(如饮用水、扫把)由行政部门负责申购。

第七条 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1.负责申购物资的部门申购人请购物资时需与仓库人员确认物资的库存状况,经仓库人员确认库存后,方可提出申请。请购单一式五联,所请购物资详细注明物资购买的时限、到货日期、物资寿命等要求,经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公司生产部厂长(或总经理)审批,然后统一交由采购部处理。经审批的采购单,采购部门自留一联,经办人一联,采购部门留存一联,仓库一联,财务部一联。

2.因生产及抢修需购买的物资,经所在的生产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采购部门部购买。正式申购手续正常于第二个工作日(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顺延)当天办好。

3.技术改造及新建项目的物资申购,除按申报程序办理外,还需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核签名。

第八条 物资的采购原则上由采购部门部根据已批准的申购单进行购买,采购工作严格要求做到:

1.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同意的采购单的内容进行采购,避免错购、漏购或多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必须通知申购部门,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便确定解决办法。

2.采购人员对所采购材料情况有疑问时应与相关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协商解决,避免错购漏购。

3.必须按照“适时、适量、适质、适价和适地”等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必须做到货比三家,不断提高采购的综合能力。未进行货比三家的,须提供采购情况说明,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确认,超过2000提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4.核价人员组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主要、重要材料的供应商进行考察、评价,确保供货的质量,并尽量节省采购成本。

5.采购合同或加工合同原则上使用格式文本,条款必须客观公正、方便操作,责、权、利必须明确、周全,并附上审计部投诉电话,以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利益为行为准则。

6.大型和特殊设备以及用料部门有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

7.完成采购后必须填写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完善客户关系管理档案,增加采购的透明度和采购管理的科学性。

8.采购管理部门要及时收集、了解物资材料使用的质量情况,使采购工作更加贴近实际,不断优化对供应商及生产商的选择,提高采购的效率和准确度,为生产经营服务。

9.采购合同或加工合同、应付(款)应收(发票、材料)等情况要清晰、准确。

10.采购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材料时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安全使用说明等证书,并在运输过程中贴上安全标签。

11.物资进仓时必须,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好仓库管理人员的检查验收工作,采购部门提供相关有效的各类票证给仓管员进行核查进仓。


物资的验收与入库


第九条 采购物资的验收与入库的处理。

1.凡是经批准购进的所有物资都必须办理验收进仓手续,货到时由采购部门部通知仓库到货的品种、规格、数量。

2.仓管员及请购人员根据请购单和有关的技术要求,对照送货单或发票,对到货的物资进行核对验收,并在相应发票或送货单上签名,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在发票或送货单上注明实物的入库单据号码。

3.入仓的物资一般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或供应商附有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凭证。

4.对于维修常用的消耗物料,由仓库人员按照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5.对于涉及到专业性强或进口件、验收难度大的设备、备件等,如属设备或特殊的材料,由仓库通知采购部门、申购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派专业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并签名确认。

6.对于某些备件的特殊性,需在设备安装试用的,仓库应单独记录,先不办理入库手续,但要接收货物,等待验收试用合格,再办理正式的入库手续。

7.对于验收质量合格,仓库人员员在当天根据上述资料在办理入库手续,物资才能进库。编制反映进仓的《入库单》,一式五联:一联仓库自存,两联在2个工作日内交财务部,一联交采购业务部门留存,一联给送货单位。

8.如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需要退货的,由仓库人员用物料标签标识清楚,放置在“不合格品退货”专用货架并通知采购部门处理,可直接退回供应商或采购与供应商协商后可以减值接受的,由请购部门提出方案,由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意见减值接受。

9.对于入库后有质量不合格的物资,由仓库主管用物料标签标识区别,并在对应物资台账办理退货,由仓库人员通知采购部门退货,并办理《退库单》手续。《退库单》一式五联:一联仓库自存,两联在2个工作日内交财务部,一联交采购业务部门留存,一联给送货单位。

10.严禁白条入库,对入库的物资发生有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数量不相符等情况,仓库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报告采购部门和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条 余料物资的退库及废旧物资的归库管理。

1.物资使用后有剩余的,其对应领用部门有义务把余料返库,并通知仓库人员处理。各部门领用后的剩余物资返库时,仓库人员同时作《退料单》处理,使物资价值于物资管理台账中反映。《退料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领料部门作物资工作用剩余料返库依据,一联在2个工作日内交财务部门作成本核算依据,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返库物资的人员与仓库人员在《退料单》上签名确认。

2.各部门闲置的旧物资、物资边角余料、被批准报废的物资及安全保卫部等有关部门收缴的物资一律归库处理,归库时各经办部门要详细填写

物资归库清单与仓库办理好归库手续,双方的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确认。

3.其中各部门闲置的旧设备和旧物资由所在部门清理干净,经过保养并贴上标签后再归库,否则仓库有权拒绝进仓。

4.归库物资由仓库人员指定的地点放置。


物资领用与出库


第十一条 物资的领用,原则上先办领料审批手续再领用物资,由领料人员填写工作领料申请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到仓库领取物资。仓库管理人员首先要审核所领用的物资是否在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和限额内,超范围和限额的呈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给予发放。未超的根据领料单上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发放。

第十二条 领用与发放,物资由仓库负责发放:

1.发放物资原则遵照先进先出发货,发料时要严把出库数量。

2.仓库管理人员根据领用部门的工作领料申请单对应发放物资,物资发放完毕及时填制一式四联《出库单》,其中一联领料部门作物资损耗依据,一联在2个工作日内交财务部门作成本核算依据,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领料人与仓库人员在《出库单》上签名确认。

3.对手续不全、物资品种不符或私自添加内容的工作领料申请单不予发放。专用物资要归口领用,不得越权。

4.劳保用品的发放,一律按公司劳保用品有关管理规定领用,未按规定的一律不得领用。

5.对于不常用、无需专门配备的工具,由仓库保管备借。部门借用工具需办理填制《工具借用单》借用申请,由借用人提请,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可借用。仓库人员对借出工具须登记日期、借用人姓名、工具名称及数量、期限。如有借用工具丢失、损坏、超过规定期限不归还者,根据不同的情况由仓库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进行处理。

6.各部门要妥善管理好领回的物品和工具。对各部门班组的公用工具,由仓库部门每月抽查一次,且有记录。自然损坏的要补领,遗失或人为损坏的报公司酌情处理。

7.因生产、维修需要而直接进入生产部门的物资及设备,由用料部门指定地点存放,仓库人员协调人力、机械卸货,并到现场验收,同时办理进库和出库手续。由于夜班抢修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填制领料单的,可由当班调度员通知仓库先发料,当班仓库人员做好记录,但手续必须于第二个工作日补办;如无合理理由而超时补办手续的,作违规处理。


物资库存管理


第十三条 非仓库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仓库。确实要进入仓库,入库人员必须经仓库人员同意(或进行登记),在仓库人员陪同下才能进入仓库,对不执行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和制止,若情节严重书面报告公司,公司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仓库要做好物资的类别存放,编码分货架或库位保管、建立库存标识卡、库存台账,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仓库物资要做到按类别摆放整齐,确保六防:防锈、防尘、防潮、防霉、防火、防盗。对不同的物理化学性质的物资根据其属性进行诸如定期的清洁,包装密封、隔离等行为。对于仓库的消防设施,防盗设施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返库待修件(如电机,机泵类),返库人员须在检修标签上标识清楚故障、检修内容、经手人、返库日期,由仓库人员指定位置存放。

第十七条 对于仓库物资涉及安全库存量警戒线的,仓库要做好预报机制,及时反馈,而业务部门对本部门设定安全库存量的物资定期评估更新。

第十八条 仓库物资的计量单位和计量工作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执行,以确保物资计量准确性。

第十九条 做好仓储物资管理工作,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合理储备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对物资的利用、代用,提出积极的建议。

第二十条 每日的进仓单、领料单、登记实物账等工作要做到工作日内完成,并对本部门的传票单据装订成册存档,所有作废的表单不能自行毁掉(保正使用的单据编号的连续)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合理和充分利用库存物资,减少积压。一方面仓库要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备品备件等低值易耗品明细表及时补充,保证日常使用,另一方面又要使库存额尽量保持最低,公司每月对物资库存额进行考核,原则上每月库存额不超过20万元。随仓库货架范围内的物资,列入库存考核的库存物资还包括以下的物资:

1.仓库以外部门申购的物资超过实际需要量的部分;

2.各部门归库管理的物资;

3.技改技措新采购的物资。


物资的期末盘点


第二十二条 每月末,仓库人员对仓库管核范围内的物资自行盘点核算,盘点完结,按盘点情况编制《物资存货盘点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每月盘点后由财务部对库存物资进行部分抽查盘点。财务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仓库物资进行盘点,具体盘点要求按公司的《存货盘点实务操作规范指引》制度执行, 以保证物、账、卡相符。

第二十四条 库存物资盈亏率要求在±2%(含)以内,账、卡准确率要求100 %。如有损耗或余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内填列,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对已领出的暂没有使用的,且处于部门保管的物资,由保管部门于每月月末将保存情况报给仓库。

第二十六条 盘点产生的物资盈亏处理,仓库要提出申请,填写《物资盘点盈亏处理审批表》,经业务部门审核,提交财务加具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按公司程序审批后,交由财务部作账务处理依据,


物资报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盘点产生的物资盈亏处理,仓库要提出申请,填写《物资盘点盈亏处理审批表》,报废物资主要是指霉烂变质的,已过使用期限且无转让价值的、或丧失使用价值的物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为报废:

1.质量低劣,不符合现行国标、部标和厂标的物资,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

2.超过使用年限或因长期使用,主要结构陈旧,精度差,效率低,购买不到维修件且不能改装和利用的;

3.严重损坏,已不能再修复使用的物资,或修复费用高,不符合经济核算的;

4.由于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安全没有保障的机电设备;

5.凡属于有关部门已公布淘汰和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又不能改为他用的;

6.公司认定的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的物资。

第二十八条 物资的报废鉴定和报废审批,凡是各部门的物资报废和处置,一律要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一定程序注销帐面数目,不得擅自处理,违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1.物资申请报废,需由部门编写物资报废鉴定表,说明物资的现状,寿命周期、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可能、或改造价值等。

2.物资报废鉴定的手续是:物资报废由物资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填写物资报废审批手续,说明申请报废理由,由仓库人员组织资产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申请报废的物资逐件进行鉴定,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报废应加具技术专业人员的意见。详细写明鉴定意见,最后交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3.物资中涉存货报废的,由仓库(采购部/生产部门签署鉴定意见)向财务部提出报废申请,呈报单位总经理批准。

4.物资中涉及固定资产到期报废、提前报废的,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经财务部审核后呈报单位总经理批准。

5.不涉及固定资产、存货以外的其他物资报废由仓库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6.准予报废的物资必须帐物相符,并单独建帐进行管理,物资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各使用部门凭物资报废审批手续销帐。物资报废审批手续交财务部,以便核销有关财务帐。

7.物资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各部门不得自行拆卸或挪用,零部件也不得拆毁,经正式批准报废的物资,按照报废物资处理程序处理。绝不允许私拆私用,对违犯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8.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的物资,但长期闲置不用,比照上述“第三章 物资的验收与入库的第十条”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报废物资的处置,批准报废的物资,由仓库统一回收,回收手续比照上述“第三章 物资的验收与入库的第十条”规定的处理,仓库对归库的报废物资进行汇总造册,统一处置。处置时,根据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审批下发的通知执行,并填写《资产处置审批单》由仓库提出书面申请,总经理助理审核后呈总经理审批。报废物资处置利得交由财务部门入账处理。


处 罚


第三十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作违规:

1.抢修紧急物资购回后,申购部门无合理理由而未能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购手续的.

2.抢修领用物资后,用料部门无合理理由而未能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领用物料手续的.

3.采购部门未及时通知仓库,或因单据不全而造成仓库无法办理入库手续的;

4.未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而引起物资发生实质性流动的;

第三十条 对违规处理:违规而未延误生产的罚款100元;因违规而延误生产的,视影响程度对当事人作出100—500元罚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失职。有以下行为的视为失职:

1.申购用料单位因申购物品的规格、数量、品质没有作详细说明而致使采购部门错购、少购者;

2.采购部门部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时购回物资或不按申购单要求而购错规格、数量、质量者;

3.仓库人员未按规定及时验收或发放物资。

4.未按要求申购、验收、保管和发放有关物资者。

第三十二条 对失职者的处理:未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造成损失视轻重罚款100—1000元,或作行政处分,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仓储物流部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由发布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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