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天津的一家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台设备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总金额为5000万元,在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请问我公司以什么金额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019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的《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对于第十九问“租赁期间融资租赁资产无法取得全额发票,税前如何扣除?”解答如下: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融资租入的设备,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即5000万元和在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设备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