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养老公寓,免费聚餐奖励投资者,高科技企业发售原始股,高价回购收藏品,这样听起来很诱人的投资项目现在很多人都会遇到,但是这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这里面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一
北京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的一起打着创业投资、委托理财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的刑事案件。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梅某以某公司名义,向全国400余名公众吸收了2亿余元。案发后,因大量钱款用于归还之前的高息以及被挥霍等导致资金链断裂,大量投资人血本无归。
该案中,该公司打着“高科技企业上市前募资入股”的幌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高回报率+保底回购股权条款”吸引大量普通民众投资,通过在超市门口散发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大众宣传“创业投资”理念,同时许诺保本付息且利息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另外,该公司还以所谓的政府备案批文作为迷惑手段,却没有告诉大众所谓的政府备案只是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应当提供的信息,不是政府的审批、核准,也不是政府背书。
这种以创新为名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在当时具有一定迷惑性,大量不掌握专业金融知识的普通民众,难以区分分辨合法的投资理财活动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区别,而很容易陷入这种变相非法集资的陷阱。
案例二
2017年,向某、莫某伙同刘某、李某等40余人,在北京以投资某酒庄为由吸引大家投资,承诺利息高达50%至100%不等。先期,以发放传单、打电话等方式专门向退休老人宣传,吸引老人到其指定的会场后,安排讲师宣讲高额回报、组织老人免费聚餐、发放米面粮油,并通过发放奖励的方式鼓励发展新会员,先后向180名被害人进行非法集资,累计骗取人民币达1000余万元。所吸收资金未实际用于酒庄项目,而被嫌疑人瓜分。
案例三
2016年,叶某伙同孟某、吴某,先后雇佣多人,在北京通过发传单的方式吸引老年人进行投资,并在多个会议中心、饭店举办酒会,参加酒会的人员可以免费用餐,并当场有专门人员以某某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向大家宣传虚构的某品牌酒集资上市项目,并称上项目上市后利息高达50%至100%不等,酒会结束后向参与人每人发放酒作为投资礼品,以此吸引1760名被害人投入本金,造成损失4000余万元人民币。
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7种表现形式
1
以虚假项目为名,高息回报为诱饵,组织免费聚餐,投资即返小礼品等小恩小惠吸引老人投资。
2
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3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4
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5
以“养老”的旗号,这个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人上当。
6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7
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
我们建议,社会一般民众在选择理财投资时,首先应当对投资行业进行一定了解,尽量选择有资质、成立时间较长的正规理财公司,要谨慎对待“保本付息”等理财陷阱,理性投资,避免“你盯着高息,人家盯着你的本金”的情况出现。投资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投资合同、钱款往来凭证等证据材料,万一日后发生民事、刑事纠纷,手中的凭证可以成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还有的通过群发短信、电话推销,在路边、商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散发传单等手段实施非法集资,广大群众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提醒投资人务必谨慎投资,如遇有以下现象,要高度警惕:
1、通过发放传单、打电话等方式专门向退休老人宣传,组织老人免费聚餐、发放米面粮油吸引老人到其指定的会场后,安排讲师宣讲高额回报,并通过发放奖励的方式鼓励发展新会员。
2、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3、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4、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和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6、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7、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8、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机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9、收取投资款的账户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10、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
特别是一些新的重点行业领域风险凸显,如农村合作社领域、地方交易所。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法制通州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