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由广州南站开往上饶站的G1402次列车车厢内,一名男子对怀中5岁女孩做出一系列“小动作”,让他成为几天后互联网上的舆论焦点。在旁人看来,男子动作过于亲密,被视频拍摄者认为其“疑似猥亵女童”。
而10月31日,警方对此事“系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的回应则引发了更大的热议——法律上,如果不考虑父女关系,这样的行为是否足以认定构成猥亵?亲子之间的亲昵举动,边界又在哪里?
法律专家观点概览:
● 父亲如此大尺度亲吻女孩虽然行为不妥,但是如果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虽然尺度够大,但是其主观动机可能不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而有可能是出于一名年轻的父亲对幼女的疼爱之情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行为;
● 行为人即那位父亲可能并不认为自己在大庭广众之下实施着一个猥亵行为,从视频中父亲的举动看,他似乎没有觉得这件事有什么不妥;其他同时在场的女性家属也没有觉得这是个需要制止的问题;
● 父亲的举动虽然引起了旁人的不适,但是这种动作是否超出了社会承受的最低标准,尚有争议;
● 与孩子亲密接触没问题,但是不能引起孩子的反感,更不能接触孩子敏感部位。即便家长的目的是善良的,过于亲密的接触依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事件起因
列车上男子撩上衣抚摸亲吻女童
警方回应“系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引热议
近日,一则“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的视频引起网友关注。在这则视频中,男子紧紧搂住女孩,不住地亲吻女孩身体,并将女孩的上衣撩到颈部,伸手来回抚摸后背,而女孩则显得有些抗拒。视频的拍摄者还表示,男子后来还把手完全伸到女孩裤子里了,她认为女孩疑似被猥亵。
10月31日,南昌铁路警方通报称,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然而,通报引发了许多网友的质疑,多数人认为,亲子关系不能成为“挡箭牌”:“
父女就不构成猥亵?”“有没有想过一个小女孩有可能因为这个一辈子就毁了。”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周某某未必如视频拍摄者所认为的那样在猥亵女儿:“就给一个小孩散热擦汗,哪有那么多正义魔人”“你们凭什么断定人家就是抱着猥亵的心理去做的,就没有考虑过别的可能吗?”
通报里的内容是否代表警方认为“不构成猥亵”和“双方是父女关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何不公布详细的调查结果?为此,记者致电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昨天微博已经回应了”,对于网友的热评,他表示自己也不清楚,而对于是否有计划发布新的通报,他表示无可奉告,并建议记者询问宣传部门。记者多次拨打南昌铁路公安宣传部门的电话,但截至发稿,仍未能接通。
法律专家:
父女关系不是父亲不构成犯罪的根本理由
法律上,判定构成猥亵的标准是什么?亲子之间的亲昵举动,边界又在哪里?为此,记者采访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叶睿、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受访者均表示,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视频中的父亲在主观上有猥亵女儿的意图。
是否构成猥亵关键看是否有主观意图
而不仅仅看是否是父女
成都商报:法律上判定构成猥亵的标准是什么?是依据行为本身还是双方的关系来判定?
叶睿:父女关系不是否定构成猥亵犯罪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实施了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性交方式之外的淫秽行为,都可以理解成猥亵行为,因此这样的行为即使是发生在亲属之间,依然有可能认定为犯罪。公安机关在微博上的通报可能让人产生“不构成猥亵是因为父女关系”的认识。事实上对于这类存在一定争议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关键在于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借此满足性欲。
周兆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实施的猥亵儿童的行为如何判定,首先考虑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违反或犯罪,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我国刑法对于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是强调从重打击。当然实践中,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可以通过治安处罚也可以达到惩戒的效果。
成都商报:那么,如果不考虑父女关系,这样的行为是否足以认定构成猥亵?
周兆成:如果不是父女关系,视频中父亲的行为就已经构成猥亵。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在各种手段中除了手淫、鸡奸外,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在本案中由于父亲与女儿是亲生父女关系,而且孩子母亲和外婆也在身边,父亲如此大尺度亲吻女孩虽然行为不妥,但是如果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虽然尺度够大,但是其主观动机可能不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而有可能是出于一名年轻的父亲对幼女的疼爱之情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行为,由于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叶睿:仅就现在网上曝光的短暂视频及有限的背景信息来看,这件事存在几个疑点,不足以排除一系列合理怀疑,就此而论,公安机关做出的不立案的处理是合适的。父女关系显然不是父亲不构成犯罪的根本理由,但确实是疑点之一,因为一般正常的父女关系中也存在亲昵的现象,而综合来看,要证实父亲具有猥亵的故意,还有以下疑点,比如:事情发生在高铁上,属于公共区域,而多数猥亵行为一般发生在私密场合,行为人即那位父亲可能并不认为自己在大庭广众之下实施着一个猥亵行为,从视频中父亲的举动看,他似乎没有觉得这件事有什么不妥;从网上流传的消息来看,其他同时在场的女性家属也没有觉得这是个需要制止的问题;光凭视频也无法看出前因后果;另外,父亲的举动虽然引起了旁人的不适,但是这种动作是否超出了社会承受的最低标准,尚有争议。从法治精神考虑,只有排除合理怀疑,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才可认定相应的犯罪成立。
亲昵关系也要有尺度
孩子有自己的身体意识
成都商报:传统上有“法不入家门”的观念,亲属之间的疑似犯罪的举动在认定上存在哪些困难?亲昵关系的界线在哪?
叶睿:主要是证据问题,刑法中不存在“法不入家门”一说,是否构成犯罪和双方是否是亲属关系没有直接关系,比如“婚内强奸”依然构成强奸,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这是没有争议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夫妻关系本身导致立案困难,而往往是因为这类案件的定案证据难以获取而无法认定构成犯罪。
另外还涉及观念问题。比如,父亲和女儿一起洗澡,在像日本这样的国家被认为是“享受天伦之乐”,这是一个文化差异的问题。评价是否构成猥亵,要放到社会环境包括当事人所认知的环境中进行认定。
周兆成:对于层出不穷的“亲属之间违法或犯罪”问题,很多时候我们会以“家务事”匆匆代过,且美其名曰:尊重私人领域的隐私权、“清官难断家务事”,双手一摊,爱莫能助。但是现实中,亲属包括父母都有可能会对儿童进行猥亵和性侵害。我们的文化一般默认没有一位父母会伤害孩子,或者对孩子有性需求和发生性关系。但其实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不能就此认定没有犯罪意图。在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中,大部分是熟人作案,其中包括父母、亲属、邻居、老师等等。有很多女儿被父亲性侵害或者猥亵,母亲知道却默许了这一做法,女儿不知该同谁求助。在碰到熟人作案时,人们往往会因为想维持一种人际关系或者生活上的稳态而沉默。大人的面子保住了,受伤的是可怜的孩子。
为什么亲属关系能成为绝佳的挡箭牌?除了我们思维中先入为主的亲属无罪的观念外,亲属之间的私密性,使得对一些行为的界定变得很困难。
成都商报:法律上有“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同时也有“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该如何取舍?
周兆成:这和疑罪从无是两码事,猥亵儿童罪在行为认定上,特别在“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五种行为上,格外看重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为父母,对子女做一些尺度过大的亲密行为,表达喜爱,虽然有点过分,但是由于不存在恶意,法律上不认为是猥亵。
不过,对于亲属之间的猥亵,我们除了依照“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作为标准外,也要考虑到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主观意愿。比如如果儿女并不情愿接受此种亲密方式,家长应该考虑调整,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强加到孩子身上。孩子也有自己的身体意识,他们不是一个玩具;表达爱的方式有很多种。
田相夏: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应该尊重孩子作为独立个体的主体意识,与孩子亲密接触没问题,但是不能引起孩子的反感,更不能接触孩子敏感部位。即便家长的目的是善良的,过于亲密的接触依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出发,主要从外部表现上判断到底是单纯的亲密举动,还是明显违反伦理纲常、没有必要的举动。目前的视频依然不足以判断父亲的做法属于猥亵。尽管女孩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抗拒,但是很难分辨是习惯性抗拒还是有了主体意识之后的抗拒。客观上或许有猥亵的嫌疑,但是主观上很难去证实这位父亲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满足自己的欲望。
面对这种矛盾,应该对家长进行教育,让他们明白亲密动作的界限,意识到和孩子的身体接触一定要把握尺度,而对于年纪稍大一点的孩子要及时进行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塑造性别认知,因为猥亵儿童的行为很难被发现,原因之一就在于孩子可能没有意识到这是对自己的侵犯,羞于向他人叙述。
红星新闻记者 祝浩杰
责编 易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