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20日讯 由于收到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租赁”)于7月19日发布公告披露了该决定书,并称将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显示,融信租赁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1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载明,“(一)根据融信租赁《公开转让说明书》,平潭中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中智”)由融信租赁董事长、控股股东执行实际控制权,为融信租赁关联方。2014年5月29日至12月5日(公司挂牌前),融信租赁与平潭中智发生资金往来,资金流出3340万元、资金流入3140万元,其中涉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40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二)2016年3月,融信租赁在财务上确认三家公司融资租赁居间合同服务费收入364.1万元,但在2016年11月冲销该笔已确认的收入,该笔收入调整金额占融信租赁已披露的2016年半年报相关营业收入5.2%。融信租赁未披露该笔重大财务调整事项,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融信租赁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并要求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并督促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融信租赁在对此发布的公告中表示,“上述公司于挂牌审查期间发生的资金占用主要系因公司对股转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对涉及关联交易、资金管理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未能贯彻落实所致,因占用时间较短,且均已归还,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也已在挂牌后在主办券商的督导下逐渐在运作过程中避免发生此类情况。公司接受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出具的上述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公司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决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公开资料显示,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挂牌于新三板,是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第一家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保险兼业代理(代理险种:责任保险、企财险)等业务。
【原标题: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 融信租赁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