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案,承租人不如约缴租,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物,判决承租人按其实际占有租赁物的期限计算租金。
2019年7月1日,承租人李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租赁期限24个月。合同履行期间,因李某某在2020年4月、2020年5月以及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当月租金,出租方于2020年12月23日将出租给李某某的重型自卸货车收回,未再交付给李某某使用。此后,出租方多次催讨租金,李某某一直拖欠未付,出租方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某向出租方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间拖欠的14期租金264751.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与出租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清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出租方于2020年12月23日收回案涉融资租赁车辆,应视为出租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而解除合同。此后李某某不再继续占有、使用该车辆,出租方无权要求李某某支付车辆收回后的租金。故法院判决李某某向出租方支付实际占有期限内拖欠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