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的《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提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者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名义开展“校园贷”“现金贷”“高利贷”等;
(三)实际收取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五)虚构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融资;
(六)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八)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宣传;
(九)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
(十)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这可以视为该省融资租赁公司展业的“负面清单”。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称,该细则制定的目的在于,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加强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细则,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适用该细则。
和银保监会的暂行办法相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属于江苏省提出的新要求。
其中,不得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是监管部门的一贯要求。《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下称43号文)就提出,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传统的融资租赁平台类业务交易结构为城投公司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向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物为城投公司的管网资产。43号文印发之后,交易结构有所变化,通常为学校、医院等通过售后回租向租赁公司融资,同时由政府一级平台为交易提供担保,资金交由当地政府平台使用。由此形成租赁公司曲线“输血”融资平台之可能。
实际上,以医院、学校设备等公益性资产抵押融资并不合规。财预[2016]175号文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近年来,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违规通过租赁公司融资被监管部门点名或者处罚的案例时有出现。
如审计署发布的《2017年第四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显示,包头市4家融资平台公司通过贷款、融资租赁或设立基金等方式,借款81亿元用于市政道路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包头市政府出具承诺函承诺上述借款本息或基金由财政资金偿还、回购。
邵阳市融资平台公司则通过利用政府道路管网等公益性资产开展融资租赁、发行中期票据等方式,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举债72.33亿元,主要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再如2018年11月,深圳银监局公告了一张金融租赁公司罚单,处罚决定为罚款100万元。根据处罚表,处罚案由是金融租赁公司向地方政府融资并接受担保,以公益性市政资产作为租赁物,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审慎经营规则。
“财政担保在2017年后已经很少出现,但以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债的案例还是比较常见。这类举债方式以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是违规的。”东部省份某地市财政局债务办人士表示。
更多内容请下载21财经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