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31日讯(通讯员 石仁设 记者 董婉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可以延长缓缴到2023年底。记者今天从南京市人社部门获悉,为贯彻人力资源部和江苏省相关文件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南京市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操作指南”出台。
延长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补缴时间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南京市按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补缴三项社保费的时间延长到2023年12月底前。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补缴方式变更的申请流程和时间
已按照相关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线上申请:单位将签字盖章的《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扫描上传发送至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的电子邮箱;后期也可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线上变更申请(目前正在开发中,请关注该网站)。
线下申请:单位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申请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全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的电子邮箱
与其他政策的衔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中虽标有“缓缴”字样,但职工在办理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业务事项时不受影响。
人社部门提示:自苏人社文件下发后,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已缴纳9月份三项社保费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费。
以上操作指南,如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