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3、根据书立、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以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使用人等。
二、征税范围和税率:印花税实行比例税率
征税范围 | 税率 | 备注 |
买卖合同 | 支付价款的0.3‰(万分之三) | 1、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征收印花税 |
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的0.05‰(万分之零点五) | 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 租金的0.05‰(万分之零点五) | - |
租赁合同 | 租金的1‰(千分之一) | 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
承揽合同 | 支付报酬的0.3‰(万分之三) | - |
建设工程合同 | 支付价款的0.3‰(万分之三) | - |
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的0.3‰(万分之三) |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管运输合同) |
技术合同 | 支付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0.3‰(万分之三) | 1、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
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 ||
保管合同 | 保管费的1‰千分之一) | - |
仓储合同 | 仓储费的1‰(千分之一) | -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的1‰(千分之一) |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
产权转移书据 | 支付价款的0.5‰(万分之五) 【提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为支付价款的0.3‰(万分之三) | 包括土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以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
营业账簿 |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0.2‰(万分之二点五) | 1、记载资金的账簿:反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
2、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 ||
证券交易 | 成交金额的1‰(千分之一) | 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证券交易的受让方不征收 |
三、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项目 |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税合同 | 应纳税额=价款或报酬*适用税率 |
产权转移书据 | 应纳税额=价款*适用税率 |
营业账簿 |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适用税率 |
证券交易 | 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依法确定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
1、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若有增加,按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四、计税依据
1、应税合同
a、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若合同中价款或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合计金额”确定。
b、具体内容包括: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支付价款、承揽合同中的支付报酬、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用、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仓储合同中的仓储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不含利息金额)、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以及技术合同中的支付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等。
2、产权转移书据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合计金额”确定。
3、营业账簿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
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5、未列明金额的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五、税收优惠
1、法宝凭证免税
a、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b、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c、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d、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e、无息或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f、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g、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h、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2、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情形免税
a、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b、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印花。
c、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b、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2、纳税地点
a、纳税人为单位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为个人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凭证书立地或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b、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c、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3、纳税期限
a、印花税实行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
●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 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b、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于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4、缴纳方式
a、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b、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
c、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