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扬汇检罚[2019]6号)显示,扬州联成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办理外方股权转让外汇登记手续时,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属于返程投资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扬州联成置业有限公司是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发股份”,600153.SH)持有联发集团有限公司95%股份,为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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