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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电话)

2021年12月1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及必要性、可行性

《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立足山东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对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和要求,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印发了《暂行办法》,从而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二、关于《暂行办法》日期的说明

《暂行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印发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过渡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8章、6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体制等内容。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的公司,均适用《暂行办法》。在监管体系方面,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与市场监管部门会商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退出;负责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并指导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信息报送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注册、变更。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注册的基本程序;变更事项、退出行业的相关要求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无权限直接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向行政审批局出具同意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函。如有意向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需先准备可行性报告报所在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名称、公司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应事先与所在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并逐级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切不可直接至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变更。

第三章,业务范围。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业务,不得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四章,经营规则。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明确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其他业务规则。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不得假借业务进行拆借、抽逃注册资本金。

第五章,风险控制。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融资租赁公司计提准备金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应当严格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

第六章,监督管理。规定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准确分类,实施分类监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拟订全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全省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全面监管工作;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根据最新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每季度季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融资租赁公司季度情况表》,经县(市、区)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于15日前报送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现场检查每年抽选比例不少于30%,市、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对本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实施名单制动态管理;对于“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 对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取缔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法律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违法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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