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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发展趋势(家族信托发展趋势是什么)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发展呈井喷态势。据中信登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月,国内家族信托总规模已达3623.8亿元,2022年4月、5月、6月分别新增140.46亿元、118.59亿元、182.32亿元。


从趋势上看,国内家族信托业务正在逐渐成熟,家族信托各类功能体现的更加充分。以前的家族信托,主要为产品驱动型,即为了方便客户认购信托公司高性价比产品而设立家族信托,此类家族信托本质上更接近于保值增值的专户理财。


随着作为传统信托两大支柱的政府基建融资业务和房地产融资业务压降、萎缩,加上部分存量信托产品延期兑付情形增多,高净值客户通过家族信托投资信托产品的需求降低,以前靠产品驱动的家族信托业务进入发展“瓶颈期”。


家族信托业务向何处去?笔者拟结合家族信托实务提供一些观察视角和点滴思考。


一、何为“功能型家族信托”?


功能型家族信托,区别于产品驱动型家族信托,通过将股权、股票、债权等非资金类资产装入家族信托,或指定受益人为外国税务居民,以实现风险隔离、集中管理、税务筹划、精准传承等信托目的,不以投资理财、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


根据《关于加强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据此,以往很多信托公司开展的产品驱动型家族信托,本质上应不属于“37号文”定义的家族信托,而真正属于“37号文”定义的家族信托应为当前各大信托公司正在竞相开展的功能型家族信托。


由产品驱动型家族信托向功能型家族信托转变,虽是前述市场需求和政策影响的结果,但正是这种“歪打正着”的不得已,启动了家族信托向本源回归之旅。功能型家族信托因为涉及“非资金类资产装入”或“外国税务居民受益人指定”,所以在设计和操作上更为复杂,需要更多的专业力量介入,但可以充分展现家族信托除保值增值之外的其他功能,识别、吸引“真正”的家族信托客户,满足其多元化需求。功能型家族信托是一项“难而正确”的业务,代表着家族信托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功能型家族信托”有哪些类型?


功能型家族信托,原则上可分为非资金类家族信托及涉外家族信托两种,实务中,常见的非资金类家族信托包括股权家族信托、股票家族信托、债权家族信托三类;常见的涉外家族信托包括涉美的外国人赠予信托(FGT)以及涉加的祖母信托两类,具体介绍如下:


1、股权家族信托


股权家族信托,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装入家族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担任标的公司名义股东,行使股东表决权利,获取公司盈利分红的家族信托。


由于现在尚无信托财产配套登记制度,实操中委托人无法直接将其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家族信托,所以一般采取先出资设立资金类家族信托,由信托公司通过合伙企业(SPV性质,仅为持股平台,不做投资经营),以交易性过户方式,受让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股权。一则家族信托仅持有合伙企业的LP份额,管理责任由委托人指定的GP公司承担;二则信托公司不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防止品牌出借和声誉风险。


股权家族信托,不同于设立资金家族信托后,以信托资金投资其他非委托人或其家族成员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型信托。


实务中,由于不动产、艺术品等非资金类资产装入家族信托普遍面临税费较高、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一般也通过先由客户以此类资产完成实物出资,然后再将公司股权装入家族信托的方式实现。


股权家族信托实务应用较为广泛,具有防止因婚变、继承等原因分割、稀释、丧失股权控制权的集中管理功能,也有用足当前法规政策、合理税筹及有效“资产代持”等作用。


2、股票家族信托


股票家族信托,指委托人将其原始股装入家族信托,由信托公司名义持有,通过在股价低迷时装入信托,股价高涨时卖出变现,既能保持对原始股票的控制权,又能在利于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同时,实现原始股转让价差个税筹划的效果,股票家族信托中的“股票”主要指客户合法所有的原始股票。


出于专业分工考虑,股票家族信托可先由客户设立资金类家族信托,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设立单一券商资管计划或基金专户持有客户原始股票,由证券公司担任资管计划或基金专户投资顾问,对作为资管计划或基金财产的原始股票管理运作出具投资建议。


股票家族信托主要用于原始股东股票减持场景,通过将原始股票装入家族信托,可以避免需在特定时间(90天)按照限额减持带来的股票处置僵化问题。


3、债权家族信托


债权家族信托,是指自然人股东将股东借款形成的合法合规债权,通过转让重组方式,变更债权人为信托公司,将债权装入家族信托,实现民间借贷向金融债权转化。


债权家族信托可以由信托公司开具利息发票,解决因自然人股东无法直接开具发票,致使借款企业难以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问题;同时也利于规范股东与其控制企业的资金往来,优化财务报表,明确股东借款的债权属性,避免因家企不分突破公司“有限责任”保护机制,而导致自然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祖母信托


祖母信托(Granny Trust),源于祖母为其孙子设立的信托,加拿大是移民国,很多加拿大人的祖母都并非是加拿大人,祖母在过世之前,安排在其有生之年或者过世之后将资产交给一个专业的资产公司管理,而资产的受益人是其在加拿大的子孙。时至今日,祖母信托的含义有了扩展,是指非加拿大税务居民在加拿大境外设立并由境外信托公司管理,指定加拿大税务居民为受益人的信托。


通过设立祖母信托,作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利益后,仅需向加拿大政府进行申报而无需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受益人后代子女在受赠、继承财产时,也无需按照“视同出售”原则缴纳个税,同时,因财产已装入加拿大境外的家族信托,可以躲过加拿大政府定期剪羊毛的“21年清算”规则。


设立祖母信托,需满足诸如以下条件:委托人需为非加拿大税务居民,受托人为加拿大境外的外国信托公司,加拿大税务居民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力,信托利益需从信托财产中的“资本项”中分配等等。


5、FGT


FGT,是外国人赠予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的简称,是指非美国的税务居民将其财产委托给美国境外的信托公司,并指定美


国税务居民作为受益人,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


在委托人生前,相当于非美国人通过FGT这种“透明体”给美国税务居民的赠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后仅需向美国税局申报而无需交税,但委托人去世后,FGT即转化为FNGT,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中的“收益”部分,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FGT的主要价值在于:(1)将投资环节放在信托层面,避免受益人直接获得财产且因财产增值交纳个人所得税;(2)信托层面可以指定美国税务居民的后代子女作为受益人,避免美国税务居民获得财产后通过赠予、继承方式向其后代子女传承财富需缴纳高额遗产税、赠予税。


设立祖母信托,需满足以下条件:委托人为非美税务居民,或者设立FGT后5年内不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受托人为外国信托机构,符合“法庭测试+控制测试”的外国机构标准;原则上应为可撤销信托,即委托人对信托具有较大的控制权。


三、“功能型家族信托”发展的意义?


功能型家族信托是家族信托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出现,标志着国内家族信托业务正在逐步成熟。功能型家族信托,使家族信托业务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对投资产品的依赖,不仅局限于投资理财、保值增值,而是更多地突出了家族信托各类风险隔离功能、财产集中管理功能、财富精准传承功能以及税收筹划功能,使家族信托这一法律架构的优势更为丰满、立体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在与客户的紧密接触度上,功能型家族信托比产品驱动型家族信托更进一步,除需要了解客户投资偏好、家庭结构等基本信息外,还需了解客户企业经营情况,为信托公司进一步识别和挖掘客户需求,发挥外部合作机构和专家力量,共同为客户提供法律、财税、投融资等一揽子家族办公室服务创造条件,有利于信托公司围绕客户需求,提升全方位服务能力,营造服务生态,促进现有业务转型升级。


功能型家族信托不同于产品驱动型家族信托,它不再是为信托公司产品发行去化“锦上添花”,而是真正关照客户综合需求,为系统解决客户面临问题“雪中送炭”。同时,由于功能型家族信托涉及非资金类资产装入或域外法律法规,对家族信托从业人员的专业度要求较高,利于为从业人员砥砺精进、发挥专长,提供广阔的舞台,也利于家族信托业务向“专精特新”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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