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代缴”“挂靠”存在巨大风险
风险一:权益无法保障
如果找公司“代缴”“挂靠”社保,挂靠人不仅要支付一笔高额的服务费,而且与挂靠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代缴社保的缴费基数等信息都是虚构的,对参保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申领会造成影响。
风险二:公司跑路,人财两空
有些公司以社保“代缴”“挂靠”为幌子来实施诈骗行为,出具虚假缴费凭证,实际上并没有为挂靠人办理参保手续和社保费缴纳。最后公司卷款跑路,个人则面临着代缴被骗、财产受损等风险。
风险三:泄漏个人信息,引发网络诈骗
社保“代缴”“挂靠”需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真实信息,这意味着可能会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可能会引发网络诈骗的隐患。
风险四:影响个人征信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风险五:被多部门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社部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等9种社会保险失信行为,将以32项惩戒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二、社保“代缴”“挂靠”属于违法行为
凭啥子说社保代缴,挂靠是违法的
又能有啥不良后果呢?
敲黑板,划重点
人社部今年官宣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该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欺诈骗保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应承担法律责任
赶紧来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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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2、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3、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定要依法参保、合法参保。网上那些再可靠的代缴社保广告都不靠谱,千万别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