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私募命名乱象,私募基金命名规则终于来了!
今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私募基金的命名正式作出规范。
《指引》要求基金名称中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字样;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字样;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目前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中,含有“稳赢”字样的产品最多,共有464只产品,还有12只产品含有“避险”字样,有3只产品含有“保本”字样等。这也反应了过往基金产品在命名时存在不少乱象。
“此前基金产品命名的乱象主要集中体现在名称中含有误导性的陈述,比如隐含高收益、或者暗含着保本无风险的字眼,有浮夸诱导投资者的嫌疑。本次对名称进行规范,具体到产品命名的细节,体现了管理层整顿行业乱象的决心,从源头上解决潜在风险的发生。”私募排排网研究院刘有华表示。
《指引》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对于2019年 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命名指引和合同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发布
20日晚间,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私募基金的命名进行正式规定。
首先,命名时不得违反以下四个方面规定。
第一,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表述。
第二,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字样。
第三,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第四,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其次,《指引》还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此外,要求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指引》同时强调,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过往私募基金命名存乱象
值得注意的是,命名指引第三条中提到,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字样,目前已备案的不少基金都含有上述字样。
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目前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中,含有“稳赢”字样的产品最多,共有464只产品。比如,上海合晟资产的中融信托-融达稳赢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海璞盈投资的云信-海通私募稳赢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均含有“稳赢”字样。
此外,还有12只产品含有“避险”字样,有3只产品含有“保本”字样,按照要求上述产品应该调整名称。
再来看,命名指引第五条提到,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券商中国记者发现,上海宝银创赢投资旗下多只产品以“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也违反了命名指引规则。
刘有华认为,此前基金产品命名的乱象主要集中体现在名称中含有误导性的陈述,比如隐含高收益、或者暗含着保本无风险的字眼,有浮夸诱导投资者的嫌疑。本次对名称进行规范,具体到产品命名的细节,体现了管理层整顿行业乱象的决心,从源头上解决潜在风险的发生。
全 文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2019年 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通过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第七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第八条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第九条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第十条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第十一条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第十二条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简称、英文名称参照本指引要求。
第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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