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顺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罪犯确实缴纳罚金有困难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的。
2、罚金是需要用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缴纳的,不能用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3、《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召回或退货的违法所得认定在行政执法实务中,相对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或者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等其他违法行为,被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查处,往往有些相对人在立案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就主动贴出召回公告,或者相对人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退货或退款、赔偿处理的,这时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也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既然销售行为已经发生,既然相对人已经获得违法所得,尽管后面有召回或者退货等行为,仍然要对相对人没收违法所得,否则,类推的话,是不是只要有召回或退货行为,那么连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都要予以否定呢?有的观点认为,虽然在召回或退货之前,相对人获得了违法所得,但是在召回或退货之后,相对人实际上并没有获得违法所得,因此,这种情况下,就不再对相对人没收违法所得。同第二种观点。上文已述,所谓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而且是最终状态下获取的利润。虽然相对人销售时获取了利润,但是随着召回或退货行为的发生,相对人最终是没有利润的,从而,也就谈不上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只是部分产品进行了召回或者退货,那么,对这部分召回或退货的产品,在计算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扣除,其余的利润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诉,第八十九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相关规定:《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