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两罪之间从犯罪构成分析还是存在区别的:
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和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其中不仅包括非法采伐的行为,还包括故意毁坏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盗伐林木罪表现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采伐国有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的行为。本罪要求具有“数量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
2、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国家珍贵树种名录》所列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罪对象则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树木。
3、处罚标准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伐林木罪要求“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通过对比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盗伐林木罪,本案中还应当解决的关于被移栽树木和植物的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时,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只要你买卖的崖柏不是国家已经登记的保护的古树木,就不涉及违法,也就不会判刑。
1、一、买卖崖柏属于违法行为,崖柏、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开采、开发属违法行为,有人曾因为非法盗采崖柏,被判处一年徒刑。
2、二、崖柏属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绝大多数植株都生长在海拔1500米至1950米的石灰岩悬崖石缝上。1892年在重庆城口被发现后,此后一百多年中,崖柏却仿佛消失了。
3、三、1998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世界受威胁植物红录,崖柏被宣告已经灭绝。学术界在2000年前后才因国家林业局开展全国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再次在重庆城口、开县找到。目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仍将其定为极危物种,处于灭绝的边缘。
4、四、崖柏属于松柏科,长有球形果实和柏树一样的枝叶,被植物学家称为世界上最珍稀的裸子植物,是世界上极其罕见的“活化石”物种,对于研究古地质、古生物有重要价值。
如果要是死的崖柏,就不算是违法的,没有在采挖的时候抓住,就不会有事。因为疯狂采挖,很多活的崖柏也被采挖了,而且因为采挖崖柏有摔死人的现象,很多地方都控制挖崖柏,管控严格的地方如果抓住了会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