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试行)》
2、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3、(一)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生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二)原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最后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在广东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三)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6、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申办事由有证明材料的应一并提供。单位申请查询公民个人有无犯罪记录信息的,经办人应持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提交单位公函,注明被查询对象的姓名、查询事由及依据。
7、申请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8、(一)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
9、(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升学、服现役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10、(三)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要求无犯罪记录的;
11、(四)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具的对象是单位而非个人,如果个人自己到辖区派出所要求出具该证明明显是不符合出具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