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
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一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轻移证据;三是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有举证的义务。而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否则,对于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一定要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1、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2、(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3、(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2、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1、首先,被申诉一方会收到一份申诉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材料。
2、接着,申诉委员会会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并听取申诉一方的陈述和被申诉一方的答辩,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和分析。
3、最后,申诉委员会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和裁决。
4、非常严谨和专业化,这是为了保证申诉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5、此外,在整个申诉流程中,申诉委员会也非常注重证据的搜集和分析,以确保裁决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对于需要一审申诉的情况,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的申诉程序和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审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程序违法:一审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程序违法包括未经合法授权的人员进行审理、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等。
2.证据不足或证据错误:一审程序中可能出现的证据不足或证据错误包括未能充分收集证据、证据不足以支持判决结果、证据被篡改等。
3.法律适用错误:一审程序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错误包括未能正确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错误等。
4.程序不公正:一审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程序不公正包括未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能公正地进行庭审等。
5.判决结果错误:一审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错误包括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等。
这些错误可能会导致一审判决的不公正和错误,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一审程序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审理过程的公正和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