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就用于消费购物的,只要在刷卡的过程中,不把信用卡内的金额转变成现金,就不算是套现。套现,套取现金的简称,一般是指用违法或虚假的手段交换取得现金利益。多用于信用卡套现、公积金套现、证券套现等。通俗易懂的说法就是:例如你有银行刷卡机(POS机),朋友让你帮他刷卡,刷了一万,然后你的账户收到钱之后,支付现金给朋友,不管你的朋友把钱用在消费购物还是别的地方,那就叫套现,是不允许的。因为刷卡过程中信用卡的金额转变成了现金。换句话说,只要刷卡过程中没有出现现金,就不叫套现,刷卡到你的账户上,你再帮朋友购物,那就是合理合法的。
1、公司不算违法,员工才算违法。众所周知,在办理信用卡时都是携带本人身份证当场办理并在领用合约上签字确认,合约上明确要求持有者妥善保管,仅供个人使用。
2、领用合约就如同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
3、当公司用员工信用卡投资时,肯定是员工明示或暗示将个人信用卡信息告知公司。
4、根据合同相对性,在出现信用卡使用不当时,信用卡发卡方只能处置信用卡所有人,而对公司的行为无法处置。公司的行为只能由员工(信用卡持有者)对其追责。
5、另外,当公司不合理使用信用卡,比如逾期、套现、呆账,这些情况都会记录在信用卡持有者的名下的,会对其征信产生不良影响。
1、人民银行总行正积极配合、参与、推动有关部门抓紧进行关于打击信用卡套现的相关立法工作,预计有望今年内出台。
2、一是人民银行总行正联合银监会起草《银行卡条例》,在《银行卡条例》中将考虑增加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认定、处罚标准等内容。
3、二是推动工商部门将打击套现商户和套现持卡人的相关规定纳入《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明确以虚构信用卡消费交易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以及以骗取银行资金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信用卡资金借贷等金融业务的企业行为属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4、三是推动将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纳入《刑法》规范范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但对信用卡特约商户套现问题,目前还不属于《刑法》规范范围。目前人民银行总行正积极推动相关立法部门通过修改《刑法》或者通过相关法律解释的方法将商户信用卡套现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企业被税务局预警后评估稽查,企业信用评级降级,如果是假票需交回抵扣的税款,并受到漏缴税款0.5倍--5倍的罚款,还有每天按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如果购买发票的企业出现走逃情况,相关的企业直接被连带稽查,下面是关于虚开发票的相关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