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阻碍责任成立的事由,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责任是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某一行为即使具备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和违法性,但如果存在责任阻却事由,仍不能构成犯罪。责任阻却事由从狭义上说,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从广义上说,指无责任能力和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2、一个行为具备了客观要件后,只是暂时表明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还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要件中的故意或者过失,才能表明其应当受到谴责,责任阻却事由即阻碍责任成立的事由,主观的责任阻却事由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等。
3、所谓责任能力,是负责地实施行为的能力,也就是作为承担责任谴责的前提的人格能力。其内容是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并依照该认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对具有这种能力的人,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刑法规定了排除责任事由的无责任能力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限定责任能力。
1、违法阻却性事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2、符合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面否认行为构成犯罪。
3、例如故意杀人与正当防卫时制人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