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取土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4、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没有“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罪”这个罪名,只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1.1发布)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3、如出现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二、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公路设施的;
5、四、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
6、对公路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路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公路是属于公共财产,对公路进行破坏的,如果是故意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犯罪情节进行判刑。
2、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