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业垄断会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价格过高,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需要对行业垄断进行打击和惩罚。
定罪的依据通常是反垄断法律法规,如我国的《反垄断法》。
3.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定行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如果确实存在垄断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打击和惩罚,如罚款、强制解除垄断、限制垄断企业的经营范围等。
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和预防,避免行业垄断的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市场经营的处罚规定如下:
1、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技术垄断违法。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一般而言,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1、独家经营通常不涉及垄断,不违法。
2、因为垄断是在市场的过度或者不正常的竞争中出现的;而“独家经营”通常并非是在市场中出现的,而是在不同的代理商之间进行的。“独家经营”的出现的场合,是某公司对于其业务,售权某人或某公司在某一时间或范围之间进行排他性的经营。如某品牌的浙江地区总代理,也就是在浙江地区内,实际上其享有该商品的独家经营权。
3、然而,如果是由行政垄断出现的“独家经营”,如某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在未进行竞标的情况下,只能够采购某种供应商的商品,那么此种情况可以说是垄断的。
垄断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来说,如果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能处以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此外,对于某些具体的违法行为,也有相关的处罚案例。例如,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曾对互联网餐饮外送平台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3%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6.86万元。
总的来说,针对垄断企业的处罚既包括行政罚款,也包括撤销登记等严厉措施,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