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2、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处理类似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事件中,应当积极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部分业主私占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制止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
买一楼送地下室和小院,这种房子应该不是高楼层的,高楼层的一楼不是商铺就是架空层,地下负一层负二层基本都是车库。送地下室和小院的房子应该是5,6层的合院,这些都是高端楼房,很贵的。只要房产证上注明包括有地下室和小院的都是合法的。
物业把小区公共用房作菜鸟驿站不合法。这是因为根据物业法相关规定,小区公共用房使用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怎么使用给谁使用必须通过业主委员会讨论商定,其收益同样归全体业主支配,物业是没有权力把小区公共用房作菜鸟驿站的。
1、不要建造永久性建筑,就没有什么问题。
2、居民小区一楼赠送的小院,按照规划设计,属于公共区域,一般都是绿化用地,开发商在建造和出售房子的时候,将一楼小院赠送给一楼业主使用,一楼业主只有小院的使用权,不能在小院建造永久性建筑,否则就是违建。
1、住户前划车位:这个是否合法需要物业出具消防及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位置如是全体业主所有,需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的问题:收费也是同样要物价及车辆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才可以,收取的费用也应全体业主所有。
2、主要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使用,需要物业单独设立账户,定期公示账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