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锁车的行为相当于变相扣押车辆,业主的私家车完全属于业主个人私有,其支配使用、收益等权限,均系业主个人所有,物业公司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权利留置、扣押业主车辆。
1、《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业公司锁车并要求车主支付200元赔偿款的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其不能以自己内部的公司规定作为实施锁车、索要赔偿的依据。因此,物业公司锁车并要求车主支付200元赔偿款是不合法的,属于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