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发生一般事故(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对该项目部处以2000-5000元罚款。
2、工程质量发生严重事故的(经济损失5-10万元)对该项目部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3、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对该项目部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5、已竣工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质量投诉,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投诉到公司的,罚款5000元;投诉到区主管部门的,罚款8000元;投诉到区级以上的,罚款15000元;造成媒体曝光,对公司声誉带来极坏影响的,罚款20000元以上。
6、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巡回检查或拉网大检查,下达的质量隐患,项目部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回复报告,或整改不彻底的,罚款500-2000元。
7、因质量隐患,受到上级批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工整顿处理,并对项目部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并在公司内部给予通报批评。
8、在工程质量方面被媒体曝光而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20000元以上的罚款。
9、地基、基础与主体等分部工程,经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地基、基础分部罚10000元,主体分部罚20000元,主体结构抽检存在问题,罚款5000元。
10、出现一次质量事故或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受到投诉的单位,年终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一票否决。
1、进场原材料质量合格证明必须齐全有效,复试报告齐全,砂浆配合比齐全,如原材料未经复试或无砂浆配合比报告即开始砌筑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现场未按配合比进行计量或计量器具虚设,罚款200元/次。
3、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在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如未经设计同意私自打凿墙体或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每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4、未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或试压不合格的,每出现一次罚款200元,试块上无标识或标识错误的,每组罚款100元。
5、非承重墙体与砼交接处灰缝砂浆要饱满,钢筋网片设置要到位,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进行重做。
6、脚手架眼、支模孔的嵌填必须采用细石砼分层捣实堵严,(也可采用细石砼掺膨胀剂堵严)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7、在砌筑前要提前对砖进行浇水湿润,如发现有干砖上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8、砌体砂浆饱满度、横竖灰缝要符合规范要求,否则,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9、在墙体转角处、楼梯间内外墙交接处,按照图纸标高要求正确设置皮数杆,不设置每查出一处罚款100元。
10、墙体的平整度、垂直度要符合规范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11、砖砌体不按规定留槎,组砌方法不正确,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12、不按规定留置墙体拉结筋,漏设或设置位置不当,每处罚款200元。
13、烟道、通风道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所采用的成品烟道、通风道,必须在基础验收前到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否则,罚款1000元。
1、(一)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令退还土地,不予罚款;
2、(二)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罚款额基准为700元/平方米;
3、(三)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罚款额基准为800元/平方米;
4、(四)非法占用耕地,罚款额基准为900元/平方米;
5、(五)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罚款额基准为1000元/平方米;
6、(六)国家、省另有规定明确处罚标准的,从其规定。
7、(一)符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处以各项罚款基准以上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应处以各项罚款基准以下的行政处罚。
8、(二)本文件提及的罚款标准自2021年11月24日起实施。国家、省或市出台新修订的涉及非法占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后,若本通知相关条款与其相冲突的,按国家、省或市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