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阻却: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从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条件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2、违法阻却由与犯罪行为一样,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刑法却放任这种行为,这就涉及违法阻却性事由的本质问题,国外刑法理论上对违法阻却性事由的本质有很多争论,大致有三种主张:法益衡量说、目的说和社会的相当说。
3、违法阻却事由是指事实或者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必负法律责任,通常在发罪构成上来说,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事实认识错误,自救行为,法令行为等属于客观违法阻却事由;而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法律认识错误等属于主观违法阻却事由。
主观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权利行使、被害人允诺、正当业务、善意取得。犯罪阻却事由,通常是指某种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行为形式,但其行为实质是有利于社会利益,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罪过内容,因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
1、违法阻却性事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2、符合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面否认行为构成犯罪。
3、例如故意杀人与正当防卫时制人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1、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由于对合法化事由来源的领域不加限制,所以,若想对能够考虑到的全部合法化事由无一余漏地加以列举,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是不可能的。而且,对国家立法者而言,即使想将所有的合法化事由都通过立法加以规定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也就产生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2、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因无法律明文规定,为避免主观、恣意判断的危险,以维护法的安定性,几乎所有有相关规定的国家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要求具有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相当性、法益的均衡性和行为的补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