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拥有中国青年志愿者证可以参与任何的志愿服务。同时志愿者证可以用于金融支付或者是爱心回馈,比如日常的消费、乘坐地铁、公交和出租车都可以使用志愿者证,并且每消费一笔,合作银行至少捐赠10分钱支持志愿服务事业,除此之外,志愿者证是志愿者身份的证明,可以通过志愿者证记录、查询参与的活动以及时长。
2、志愿者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
首先,我们需要澄清,不是所有学校都会“强制”家长做志愿者,但确实有一些学校鼓励或者请求家长参与学校的志愿者活动。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1.提高家校沟通:家长志愿者可以作为学校和家长之间的一个桥梁,增强他们的交流和合作。家长在学校的活动中可以了解学校的运作情况和教学方式,同时也可以反馈孩子在家的表现和需求。
2.提升学校社区氛围:家长的积极参与有助于建立和强化学校社区的凝聚力,提升学校的教育环境。家长可以为学校的各种活动提供支持,如筹款、组织活动等。
3.参与孩子的教育:让家长参与到学校活动中,他们可以更直接地参与到孩子的教育过程中来。这不仅能增强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参与感,也有助于家长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孩子的学习。
4.提供额外的资源:家长志愿者可以为学校提供额外的人力物力支持。尤其是在经费紧张的学校,家长志愿者的参与可以提供一些必要的支持。
5.培养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家长参与学校活动,也能更好地理解教育的各种方式和方法,从而在家庭教育中实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家长志愿者对学校是有益的,但这并不应该是强制的。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不是所有的家长都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参与学校的志愿者活动。因此,学校在鼓励家长参与的同时,也需要尊重家长的选择和决定。
1、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2、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3、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4、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5、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6、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7、第十条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8、第十一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9、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10、第十三条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11、第十四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12、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13、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14、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15、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16、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7、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18、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19、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20、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21、第二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22、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23、第二十二条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24、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25、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26、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27、第二十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28、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29、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30、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