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一样。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2、非法占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两违”是指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在我国,对于“两违”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划和城乡规划设计;
2.建设所在地是否属于禁止建设区域或限制建设区域;
3.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建设批准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4.是否存在违规占地行为,如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等。
只有符合以上标准的建设行为被认定为“两违”,才会被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和处理。
在我国农村,有一些朋友在建房时,并未取得相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许可。这就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现象。而这大多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这种“未批先建”的房屋,其实在平时居住大多相安无事,但随着近年城镇化的推进,很可能就会面临拆迁。而一旦面临拆迁。这些“未批先建”的房屋就面临极大的风险。那就征收方为了达到低补偿、高效率的拆迁目的,往往会将“未批先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只给予极少的补偿款甚至不给予补偿。
作为被征收人,当然不会同意不合理的补偿方案,但是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对于未批先建的农村房屋,我们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在于历史原因,当年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另一方面则可能在于大家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建房前需要被批准,或者虽然知道,但是怕麻烦。
我国1988年修订了《土地管理法》,1990年出台了《城市规划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则于2008年开始实施,可见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建立的时间并不长。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很多农民朋友并不需要经过太多的手续即可建房。法不溯及既往,如果用现行标准去要求多年以前的房屋,这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此,如果您的房屋建于1988年以前,则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时应该作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但是,如果您的房屋建于1988年以后,且未批先建,如果政府要强制拆除,我们又该怎么办呢?对此,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并不一定都要被拆除,还可以限期改正,这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另外,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问题。对于未批先建的农村房屋,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可以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不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地行为最主要表现在"以租代征"。"以租代征"系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大致有以下四种模式:
1、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组织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的;
4、村委会租用村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对于“以租代征”的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都属于规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正当法律程序的违法用地行为。农民朋友一定要警惕起来,避免上当受骗,财、地两失。一旦发现此类情形可直接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其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若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则可以进一步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实施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