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信大部分人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根本不会看各种制式的合同条款,就连我自己办理信用卡的时候也是直接在最后一页签字办理的。因为动辄几页密密麻麻的小字你要想一条一条的去研究恐怕没有个把小时根本看不完,但是对于条款中的一些重要事项比如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规则银行是有义务主动提示以及尽到解释义务的,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银行的工作人员未尽到解释义务跟提醒,后续在面对产生的息费时是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抗辩的。
同时对于银行所收取的息费按照上述规定也有相应的解释,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因为银行并不受民间借贷新规的限制,所以大部分法院都会依据借款本金按照年化24%的利率进行裁决。
虽然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信用卡产生了逾期首先应该跟银行协商解
决。以友好的方式进行沟通,依据相关规定跟银行协商达成停息二次分期的政策而不是拒绝
还款,去逃避银行的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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