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环球映画委托聚合影联宣传、发行电影《因为爱情》,双方在2017年8月14日签订发行合同即《电影<因为爱情>发行合作合同》。后因宣发费用支出与结算纠纷,环球映画将聚合影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宣发费用159万元,支付宣发回收款85万元并赔偿电影投资拍摄损失110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主要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虽然对被告履约提出种种质疑,但其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中,对于有关投资拍摄损失的主张,法院评价如下:
“应当看到,电影的票房由多种因素决定,宣传与发行工作仅是其中之一。电影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其价值与收益最终由消费者与市场决定。聚合影联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已经完成宣发预案中各项宣传、发行工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电影票房收入低系聚合影联公司违约所导致,故环球映画公司主张聚合影联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以下逐项看法院认定。
关于宣发方案提交与总宣发决算金额的认定
《发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30个自然日内向制定包括发行计划、发行预算、监察方案、监察预算等在内的总体宣传发行方案。原告主张被告并未如约提交总体宣传发行方案,且并未依约履行价值500万元的宣发义务。
关于宣发方案的提交与确认,《发行合同》约定如下:
“双方以盖章或电子邮件方式对宣发费用预算和宣发方案进行确认,若以电子邮件方式确认的,在聚合影联公司将宣发费用预算和宣发方案向环球映画公司指定电子邮箱发送完毕时视为送达,发送和修改邮件自送达后3个自然日内,环球映画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或没有作出任何反馈的,视为双方确认同意该预算,聚合影联公司即有权按照该预算和宣发方案执行。”
2017年9月12日,聚合影联工作人员马某日向环球映画李某发送包含《因为爱情宣发预算(不含网票)》附件的邮件,称:
“附件为《因为爱情》项目的宣发预算(不含网票部分)。另外,根据昨天您方提出的需求,宣传部分会按最终的费用为您开具发票并尽可能详细的为您方提供媒体发布的相关财务证明,项目结束后提供详尽的项目结案报告。请您方尽快确认,以便我们依照预算执行项目。”
聚合影联提交的宣发总预算为350万元,包括宣传预算117万余元、发行预算224万元。
当天李某回复称:
“邮件收到,咱们就按既定计划执行吧!《因为爱情》就交给你们啦,拜托你、拜托影联的朋友多费心,我们一起努力把她做好!”聚合影联公司提交的宣发总预算为350万元,包括宣传预算1171260元、发行预算2240000元。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认定总宣发决算金额为475万余元:
2018年3月14日,环球映画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电影<因为爱情>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涉案电影宣发费付款金额约269万元;对于该审计报告所体现的宣发费,聚合影联不认可。
该审计报告明确载明:“审计认为,这些资料的复印件不能代替完整的会计记录资料及管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合同具体内容的附件、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执行结果的分析等),无法证实与电影《因为爱情》宣发工作的真实性及习惯性,因此我们只是对被审计资料发表的审计意见;由于使用不当,引发其他问题,与本审计公司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无关。”
法院认为,该报告由环球映画自行委托相关机构作出,在聚合影联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纳。
环球映画上诉称一审认定聚合影联只交付发行预算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未支持其上诉意见,提出:
关于退还宣发费的认定
电影发行结束后,聚合影联向环球映画提供了预算及决算对比表,双方对聚合影联是否如约履行了发行合同产生争议:
其中,聚合影联在2018年3月22日的邮件中提及“我方将退还您120323.47元”,环球映画一审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后,二审上诉时提出聚合影联已经认可要退还120323.47元宣发费,但一审法院未认定该事实。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因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