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安厅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关于实施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举措,将对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门诊保障作重大调整,进一步减轻其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一、适用人群
属于国家、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包含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备注: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没有个人账户,不属于本次门诊共济保障改革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深圳户籍非从业居民,不属于职工,以后将按照国家职工、居民医保分类保障要求纳入居民医保,也不属于本次门诊共济保障改革范围。)
二、新增“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新增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对于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大部分,个人账户支付小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原有的门诊特定病种、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门诊输血费等门诊待遇及就医仍保持不变。
(一)普通门诊统筹就医
1.需选定1家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可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家社康机构或一级以下其他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统筹定点机构”),选定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首次选定,即时生效。选定的社康机构所属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其他社康机构同为选定的统筹定点机构。
选定后可以变更:参保人变更选定社康机构或一级以下其他医疗机构的,变更选定后次月生效。
2.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无需选定,就医时直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保障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2.支付比例:参保人在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3.年度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实施初期为6971.8元);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年度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实施初期为3485.9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由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