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最后交易日:
是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期货合约到期,停止交易了,开始交割。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必须以现货、金融工具、或根据期货合约的协议作结算。过了这个交易日的未平仓合约,必须按规定进行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一般情况下,交易所会对每个期货品种的合约设定固定的最后交易日。
六十八、最后交割日:
就期货合约而言,是指必须进行商品交割日期。如不想进行交割,必须在交割日或最后交易日之前将期货合约平仓。
六十九、交割差价:
最后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该交割月份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为交割差价。
七十、实物交割:
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七十一、集中交割:
即卖方标准仓单、买方货款全部交到交易所,由交易所集中统一办理交割事宜。
七十二、期货转现货:
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七十三、滚动交割:
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七十四、内幕信息:
是指可能对期货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七十五、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十六、市价指令:
交易指令形式之一。即按照市场当时的最好价格立即(尽快)买(卖)某一特定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指令。
七十七、限价指令:
由客户确定价格限制或履约时间的指令。
七十八、取消指令:
指投资者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七十九、开盘集合竞价:
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八十、集合竞价最大成交量原则:
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若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近的价格。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的依据。
八十一、交易编码:
是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用于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八十二、正向市场:
在正常情况下,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
八十三、反向市场:
在特殊情况下,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
八十四、期货贴水与期货升水:
在某一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内,某一特定商品的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称为期货升水;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称为期货贴水。
八十五、结算账户:
指客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八十六、期货保证金:
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八十七、追加保证金:
当客户的必须保证金少于一定数量时,经纪公司要求客户补足的部分叫追加保证金。
八十八、风险准备金:
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八十九、当日盈亏:
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计算的盈利和亏损,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九十、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九十一、穿仓/爆仓:
指投资者期货账户上客户权益为负值的风险状况,即客户不仅将开仓前账户上的保证金全部亏掉,而且还倒欠期货公司的钱。如果可用资金为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穿仓,客户可以选择降低仓位或者追加保证金使可用资金由负转正,只有当持仓量为零,平时可用资金为负,才可以称得上穿仓。
九十二、斩仓/砍仓:
在交易中,所持合约的方向与价格走势相反,为防止亏损过多而采取的平仓措施。
九十三、锁仓:
期货锁仓是指投资者开立与原先持仓方向相反、数量相等或相近的新头寸,而非对原先头寸的平仓。主要目的是规避隔夜或隔期持仓被黑天鹅事件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九十四、对敲:
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价格或者市场持仓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的行为。(这个不能做,交易所禁止的行为)
九十五、移仓换月:
指把手中临近交割月的原有期合约平仓,同时再买卖最活跃的月份(交割月后的月份),建立新的期货合约头寸。
九十六、逼仓: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控制期货交易头寸或垄断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故意抬高或压低期货市场价格,超量持仓、交割,迫使对方违约或以不利的价格平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根据操作手法不同,又可分为“多逼空”和“空逼多”两种方式。
九十七、空逼多:
操纵市场者利用资金或实物优势,在期货市场上大量卖出某种期货合约,使其拥有的空头持仓大大超过多方能够承接实物的能力。从而使期货市场的价格急剧下跌,迫使投机多头以低价位卖出持有的合约认赔出局,或出于资金实力不能接货而受到违约罚款,从而牟取暴利。
九十八、多逼空:
在一些小品种的期货交易中,当操纵市场者预期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不足时,即凭借资金优势在期货市场建立足够的多头持仓以拉高期货价格,同时大量收购和囤积可用于交割的实物,于是现货市场的价格同时升高。这样当合约临近交割时,使空头会员和客户要么以高价买回期货合约认赔平仓出局;要么以高价买入现货进行实物交割,甚至因无法交出实物而受到违约罚款,这样多头头寸持有者即可从中牟取暴利。
九十九、套期保值:
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一百条、期货账户休眠:
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规定,账户休眠是指:近六个月内无交易、无持仓且账户资金余额不足1000元的期货账户将进入休眠状态。账户休眠后则被限制交易,激活账户后才能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