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鲁某某在商业银行万山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8********),初始额度8万元。后被告人鲁某某持卡多次消费,并于2018年形成逾期,透支本金91323.71元,未能按约定还款。商业银行万山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催收,被告人鲁某某通过更换预留手机号码变更联系方式、逃往广东省东莞市打工等方式,躲避银行催收,至今未归还透支本金。截至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鲁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91323.71元。
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鲁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鲁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商业银行万山支行退赔透支本金91323.71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鲁某某提起上诉。
被告人鲁某某的上诉理由为,因疫情原因,被告人经济状况不佳,但有强烈的还款意向,也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家属筹款需一定时间,筹到钱准备还款时,上杭法院已经宣判了。被告人愿意还清所欠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透支本金91323.71元,请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鲁某某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原判根据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量刑偏重,且被告人鲁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由其亲属代为退出透支本金人民币91323.71元,有进一步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鲁某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