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行等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8号),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行以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投资公司、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均没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不得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请广大市民切实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坚决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如发现上述机构出现涉嫌非法集资或涉嫌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处非办举报。
齐齐哈尔市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来源 | 齐齐哈尔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看齐编辑 |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