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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个司法拍卖专业名词:
1、一拍
司法拍卖中将标的物第一次进行司法拍卖为一拍。
2、二拍
标的物在第一次司法拍卖中流拍,法院会在三十日内安排在同一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为二拍。
3、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4、变卖
一旦同一标的房产两次司法拍卖都流拍后,法院通常就会在该司法拍卖平台上对标的进行变卖。不同于司法拍卖的竞价周期为48小时,变卖期则会长达60天,但变卖期间,有竞买人出价,变卖期会立即缩短为24小时竞价周期。必须注意的是,参与变卖需交纳变卖价全款,而变卖价则是二拍的起拍价。
5、流拍
流拍是指没有人竞拍的拍卖标的物。
6、法拍房
法拍房即法院拍卖房产的简称,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当债务人(业主)无力履行按揭合约或无法清偿债务时,而被债权人经由各种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名下房屋拍卖,以拍卖所得价金满足债权。而在过程中遭到拍卖的房子就是所谓的法拍房。
7、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人是指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的人,一般包括房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房屋原产权单位、抵押权人等法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源:《法拍房实操》书籍)
8、委托人
委托人是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申请人
申请人即司法拍卖的申请执行人,一般为债权人。
10、被执行人
一般为拍卖标的的原房主,也有的是原房主的相关人,一般为债务人。
11、竞买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买受人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13、质权人
一般指质押权人,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4、出质人
出质人是指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供作该债权担保的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15、案外人
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是是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
16、承租人
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17、法拍贷
法拍贷即法拍房按揭贷款,一般属于银行的非标准业务,法拍房按揭贷款方式相对复杂,需要在购房者还没有拿到产权证抵押到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先行放款支付到法院。如在这个过程中,购房者最终因为购买的法拍房没有顺利办理产权证,则银行在出款以后将无法拿到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即无法进行有效的贷款担保措施,对于银行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系数。(源:拍辅学苑《法拍房实操》书籍)
18、垫资
法拍房垫资,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一般在六个月以内甚至更短,可以弥补资金需求方融资时间上的资金缺口,是一种过渡资金。法拍房的垫资主要是两类人群需要:一类是法拍房的竞买人,他们在全款购房时尾款不足,或者是在按揭购房时首付不足,就需要短期借贷来支付;第二类是债务人,在房屋开拍前债务人有新的债务解决方案向法院申请解查封,也经常需要短期借贷来完成相关手续。(源:拍辅学苑《法拍行业-从业必修课》视频课程)
19、保留价
(1)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标的的最低转让价,也称“底价”。若竞买人出价低于保留价的,拍卖不成交。若出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的,拍卖成交;
(2)拍卖保留价可以等于起拍价,也可以高于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基于标的实际情况、参考评估价而确定;
(3) 拍卖保留价是保密的。“在线竞价”模式下,由拍卖系统控制,不显示在网站页面上;在“同步拍卖”模式下,由拍卖师掌控,不以口头、文字等一切形式泄漏。
20、质押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1、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指法院在拍卖平台下载的竞拍成功记录,并且盖章给竞拍者,以确认其通过合法的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竞得标的物。
22、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裁定书》,是指通过司法拍卖程序,法院以执行裁定的形式,将竞拍者确认为合法的新产权所有权人。
23、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法院发送给房产部门,要求其协助将被拍卖的房产强制解押并办理过户到竞拍者名下的通知。
24、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的法律文书。
25、解除司法查封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6、抵押权
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
27、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
28、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29、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30、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31、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32、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